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与对策
李洪江
【摘要】在1988年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ITC)致美国贸易代表(署)(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简称USTR)的报告中指出,在其调查的431家美国公司中,由于国外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使其于1986年一年中总共损失238亿美元。根据此项估计,当时的USTR Clayton Yeutter认为,整个美国经济的损失大约在500亿美元 。鉴于此,美国商业界呼吁世界各国制订与美国相同的保护标准并要求美国政府能以法律手段禁止外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然而由于外国制造商在美国一般没有经营场所,使得无法对外国制造商起诉,而只能对美国国内的进口商起诉,这就使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达到限制外国侵权产品进入美国的目的。再者通过司法程序,法院也很难判令非当事人的外国制造商提供起诉所需的资料,令侵权事实的调查取证变得困难起来。所以美国关税法设置了“337条款”,以此在司法程序上解决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
【全文】
一.前 沿
在1988年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ITC)致美国贸易代表(署)(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简称USTR)的报告中指出,在其调查的431家美国公司中,由于国外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使其于1986年一年中总共损失238亿美元。根据此项估计,当时的USTR Clayton Yeutter认为,整个美国经济的损失大约在500亿美元[1]。鉴于此,美国商业界呼吁世界各国制订与美国相同的保护标准并要求美国政府能以法律手段禁止外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然而由于外国制造商在美国一般没有经营场所,使得无法对外国制造商起诉,而只能对美国国内的进口商起诉,这就使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达到限制外国侵权产品进入美国的目的。再者通过司法程序,法院也很难判令非当事人的外国制造商提供起诉所需的资料,令侵权事实的调查取证变得困难起来。所以美国关税法设置了“337条款”,以此在司法程序上解决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所谓337条款,是美国的一项进口贸易救济制度,其得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2]。该条款经过不断的修定[3],从实体到程序,其内容越来越丰富,也越来越严厉,成为美国贸易法中调整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适用的“337条款”是指经1994年修订的《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第337条款,在《美国法典》中为第19编第1337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