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兑现难 在农村,矛盾纠纷起诉到法院,都是些在个人私力范围内因为承担责任的能力问题解决不了的纠纷,由此,案件到了法院审判结案,因为经济落后,当事人偿付能力差强制执行也不能到位。另外,农村普遍不接受法院对伤害案件的实体判决,因为法律规定与农村风俗和实际情况存在差距,比如损失赔偿,法律规定人身伤害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医疗费尽管存在人为虚高现象,当事人尚能接受,因为与之相对的另一方并未获得实际利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三项是加害不能接受的,原因是有些被害人在家里根本不从事劳动,即使从事生产劳动也不会有当地年统计数字上的平均收入,而法院判决却是严格依据统计数字确定的标准,“三费”判决就不为案件当事人一方接受,民众也不认同打官司赚收入的做法,所以案件即使判决了,兑现也难,案结事不了。
三、缓解农村轻伤害案审理难对策
加强乡风文明建设 农村最基本的组织结构是村和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构成一个村庄。改革开放后的农村,村庄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再是生产组织和村民居住集聚地,村庄由老人带着孙子女居守,生产由少数年龄大的村民从事,原本就少有的文化设置几乎全部废弃,电视设备也是各自为政,很少有几个可供观看的频道,其他文化生活几乎为空白。没有适当的业余文化生活补充,除了从事地下“六合彩”外买卖,老人们在一起以传播是非娱乐,传播是非就容易成为伤害案件的起因。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中有加强乡风文明建设,就要从加大投入文化设施建设入手,让留守农村人员心有所挂,情有所乐,或组织送文化下乡,活跃农村文化生活,让有益的文化生活占据空余时光,减少是非诱因,从根本上减少伤害案的发生。
强化基层初次处置责任 自今年初来,各地均探索建立基层调解机制,湖南实行的是“三调联动机制”,即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结合,村级调解组织是最前沿的调解矛盾纠纷,有此基础性组织的存在,对农村伤害案初次处置责任可以归入联动的职责,及时介入纠纷,缓解纠纷,或取得纠纷的原始材料,为日后的诉讼保存证据。伤害案件证据收集和保存具有即时性特征,丧失了即时性物证可能被毁损和灭失,人证会因人际关系的浸染产生偏移,收集原始证据,有利于诉讼解决纷争。
建立药费审核机制 对伤害案件的治疗费用,在案件进入诉讼后,审判组织不应简单凭治疗医院的发票确定治疗费,应该雇请治疗医院的上级医院或专门的中介机构审核医药费用。对其他费用的确定,法官应该深入到当地,了解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当事人的实际生产收入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以一个县级定标准定案,使案件的判决尽量得到案发地民众的认同,减少执行的人为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