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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轻伤害

  
  二、结案“难”难在何处

  
  纠正认识误区难  首先是互伤扯平观念。发生伤害案件都有一定的起因,起因方往往是伤害案件的受害方,因为加害方是在对起因无法容忍的情况下采取的报复行为。民众的道德认知认为,事端是受害方挑起的,遭受报复或惩罚是理所应当的,民众所认同的是相互扯平,而不是法院审判时所遵循的从损害结果推演出责任分担,起因只能减轻加害方责任的审判思维;其次是正当防卫的误用。事端是起因方挑起,报复惩罚行为就具有正当性,是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加害方不应负责。基于民众的这些认识,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与民众的道德认知差异,法院的当事人不认可,民众也不接受,增加执法难度。

  
  当事人自行举证难 轻伤害案件是自诉案件,要由受害人举证证实加害人的行为构成轻伤害。伤害案件重要的证据有人证、物证和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容易取得的,但物证和人证的取得就相当困难。农村伤害案的致害物一般为木棒、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这些容易被加害方灭失,受害方根本无法获取和保存。人证更难取得,在农村,伤害案件证人能出庭作证的比例不到2%,农村是熟人社会,邻里关系是其立足社会的基本,知道案件真相的人出不出庭为案件作证,他要考虑关系成本付出的代价,在取舍上,宁愿不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要比出庭作证的付出关系成本低,不出庭作证,只是道德上受责、良心上不安。出庭作证陈述案件事实真相,不论有利加害人方还是受害人方,良知可能维护了,但付出关系成本可能遭至的是受到报复的代价。农村伤害案现场的目击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往往是主要证据,为了获取证人证言,案件双方各施手段贿赂或威胁证人,所以,来出庭的证人就不是案件的真正目击者,或与一方有亲属关系或是已被贿买的偏袒一方的证人。证人证言的不真实,导致案件事实根本无法查清,增加结案难度。

  
  传唤被告人到庭难 现代社会是流动性很强的社会,而且呈现着无序性的流动。农村发生伤害案后,在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前,加害人方就有可能举家外出,从此“下落不明”。审理伤害案件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必须到庭的,不能适用缺席审理,被告人不能到庭,法院就只能中止审理,等候能传唤被告人到庭。笔者所在法院,有一件已经中止了7年的伤害案件,蒋某的两个儿子伤害了刘某,刘某自诉到法庭,法庭传唤被告人时,蒋某的儿子外出,不告知下落,案件中止,以后蒋某知道了法律规定,每年春节轮流安排一个儿子回家过年,不告知另一儿子的出向,蒋某倒是享着天伦之乐,刘某却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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