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轻伤害
结案怎一个“难”字了得
李文斌
【全文】
1999年—2006年七年时间里,湘中某农村基层法院因纠纷引起的人身轻伤害自诉案件诉讼积案22件,执行积案15件,分别占该时段轻伤害案件和轻伤害执行积案的78.5%、87.2%。
农村轻伤害案件成为法院审理、执行的难点。
一、农村轻伤害案的基本特点
引起纠纷起因小 农村发生轻伤害案件主要起因集中 在以下几类情况:一类是责任田、土口头出让种植,因解除出租合约或收取租金(实物)产生分歧,引发纠纷。农村青壮劳力外去打工的家庭,其责任田、土让渡给有劳力在家的村民种植,让渡大多是口头协议形式,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时常发生两种引发纠纷的后果:长期让他人耕种,承包使用权属趋向模糊,于是出现权属之争;农村种植靠天成份高于靠科技投入,年份好产量就高,年份差,产量则低,于是因为收成丰歉原因,在交纳租粮数额上产生分歧,从而引起纠纷。二类是留守子女之间的纠纷,看守祖父母呵护孙子女而发生纠纷。溺爱下辈是我国的传统,儿女外去打工,将孙辈交由祖父母看守,祖辈之受、父母之受集孙辈一身,留守子女之间的纠纷自然就上升为祖父母之间的矛盾。三类是留守老人间传播他人女儿或儿媳在外打工的绯闻引起纠纷。外去打工分不同档次和工种,其中也不乏有不少从事非正当工种的,而且收入还高于正当工种,相互的攀比产生嫉妒,对从事非正当工种获取高收入的,思想不开放的则嗤之以鼻,传播其绯闻表示不屑,于是经常因对质发生纠纷。
后两类起因是农村伤害案件的主要起因,这两类起因引发的纠纷往往是家族式的纠纷,对立、对抗情绪难以通过诉讼消除,纠纷平息和处理难度更大。
案件主体老龄化 由于农村青壮劳力大量外出务工,故农村轻伤害案侵害和被侵害主体呈高年龄化趋势。笔者所在法院所受理的轻伤害案件,涉案双方年龄在50岁以上的占32%,40-50岁年龄段的占59%,40以下年龄段的只占9%。
救治费用虚高 农村人员受到伤害,如果是自己的行为所致,要么是请土郎中治疗,要么在医院简单处置回家疗养,治疗费用往往是很低的。但如果是为他人所伤,出于报复,就长久住院,甚至搭车治病,由此虚高了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不足,经费困难,为保障医务人员的基本所得,有的实行承包经营,有的医务人员福利与治疗收入挂钩,发现是为他人所伤的病员,将会有责任人承担费用,也就故意抬高治疗费用。根据对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自伤治疗和他伤治疗的费用之比大概为1:4。某甲曾自行摔断左脚骨,花治疗费1340余元,在家疗养三个月后下地劳动,一年后与他人发生打架,被推下田坎,摔断了右脚骨,构成轻伤,受伤程度与前次一样,这次却花治疗费6500余元,住院2个月,休养4个月,打官司判赔1.3万元。同样的伤情,私自处置和通过法律救济的费用比差距巨大,这巨大差异判由加害方承担,加害方当然不接受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