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建设和谐社会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22],因此,建设和谐社会也成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目标。下面本文从建设和谐社会角度对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分析。
首先,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应该是和谐社会最权威的解读。那么,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能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呢?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个内容宏大,包含广泛的政治理想,是另一种融合了当代各种进步社会价值元素的“大同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要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需要全社会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刑事司法制度作为政治制度中的一环,如何改革完善当然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用和谐社会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评价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标准,则可以用两个“凡是”作概括:即司法机关在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凡是能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做法都是正确的,凡是不能促进甚至对建设和谐社会起反作用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从上述两个“凡是”以及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来看,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作为和谐社会第一位的目标即民主法治,其基本的要求是法律至上,所谓“法律就是国王”,在法律之上,不应再有任何形式的“政策”存在,更不能将法律看成一种治国的“武器”、“工具”,因此,作为法治社会或以法治社会为追求目标的一员,应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抵制任何企图突破法律界限的做法。如何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本文已在上文作详细分析,不再赘述。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宽与严都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否则将南辕北辙,离和谐社会越来越远。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应尽量减少政策在适用法律领域的影响,探索政策法律化的实践,使法律超越“武器”、“工具”的地位,成为法治社会的主体。
其次,作为和谐社会第二位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基本的要求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过程中保证个案的公平,罚当其罪,使罪责刑相适应。公平正义,就是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能以贯彻宽严相济为借口,对同样的犯罪,时宽时严,或者在不同的地区宽严差距过大,甚至任意出入人罪。事实上,个案公平是法律公平正义的根本,任何“稳定压倒一切”或“公共利益至上”的理由都不应该以牺牲个案的公正审判为代价,而这在我国常常成为例外。如对于某些社会影响较大或者舆论关注的案件,法院往往为了“平民愤”而简化程序,从重从快处置犯罪人,这实质上非法剥夺了犯罪人一部分的合法权益,导致个案的不公,虽然在短时间内,“民愤”得以平息,看似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长此以往,法院的判决却难以得到民众的普遍信赖,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正确实施,以致全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