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一个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一个特点是,一旦其为公众所知悉,就不再具有可保护性。这一问题在Web 2.0时代变得尤为突出,因为信息更易于发布和获取,而信息传播的范围也将更为巨大(试想“人肉搜索”的巨大威力),这就意味着,商业秘密可能更容易被获取和传播,从而丧失可保护性。由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在于如何保密,故而在其保护方面的利益冲突与平衡问题并不显著。但是,利益平衡问题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也同样存在。例如,法律对何谓“公开”进行不同的界定时,就有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的考虑:多少人知道算公开?非出于所有者本意的披露是否算公开?“公开”所需的人数越少,商业秘密的性质可能就越脆弱;如果非出于所有者本意的披露也算公开,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也将加大。
三、余论:不仅是保护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以知识经济为核心的Web 2.0时代已显而易见。但对于知识产权而言,保护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当今中国所需要关注的,还有如何进行知识创新和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问题。另外,由于知识产权法授予权利人一定程度的“垄断/独占(monopolies)”的权利,而
反垄断法的目标则是抑制垄断,因而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与
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1]这也是最近的“番茄花园盗版案”与“律师诉微软垄断案”会获得如此之多关注的原因之一。然而,如果用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利益平衡框架去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和
反垄断法,就会发现二者之间不仅不存在冲突,还在对促进有效率市场的形成以及透过不断创新而形成一个长期的、动态的竞争环境方面,起到了互补(complementary)作用。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对相关问题进行浮光掠影式的勾勒,其目的在于让大家对于Web 2.0这一新兴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能够有所思考,并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可能的起点和进路。
【作者简介】
郭剑寒,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现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公司、金融、证券、破产及知识产权法律研究。
【注释】
See Stephen Calkins, Patent Law: The Impact of the 1988 Patent Misuse Reform Act and Noerr-Pennington Doctrine on Misuse Defenses and Antitrust Counterclaims, 38 Drake L. Rev. 175, 176 n.1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