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Web 2.0使得商标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更为复杂。由于用户在eBay平台上出售仿冒的Tiffany饰品,世界著名的饰品商Tiffany以商标侵权(infringement)、著名商标受稀释(dilution)、虚假广告(false advertising)等为诉由将同样著名的在线交易平台eBay告上了法庭。2008年7月14日,一审法院认为eBay未涉及直接侵权,判决Tiffany败诉。然而在上诉法院判决之前,此案的最终结果仍旧扑朔迷离。也就是说,虽然eBay并未直接销售仿冒产品,而且对分散在各地的用户缺乏足够的控制力,而是仅仅提供了一个展示的平台,但仍旧有可能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此案的最终结果可能影响到一系列Web 2.0以及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故而引起了美国学界和商界的关注。另一个例子是2008年7月18日,Facebook将一家“克隆”其架构设计的德国社交网站studiVZ告上了加州法院。尽管Facebook以“不正当竞争”为主要诉由,但由于studiVZ的网页外观(appearance)与Facebook极为相似,Facebook也可以美国商标法中的侵犯“商业外观(trade dress)”为由来进行控诉。实际上,当今国内流行的一些模仿Facebook架构设计的同类型社交网站也存在因侵犯“商业外观”或其他类型知识产权而被诉的可能。类似的情形也可能出现在模仿Youtube这一视频发布网站的视频网站的案例中。
虽然问题复杂,但解决的根本也仍在于如何进行利益平衡:过于偏重商标权人的利益而加重保护程度,将对基于Web 2.0进行的商务拓展构成极大的限制;而如果疏于对商标权进行适当保护,将伤害商标权人初创以及对产品和声誉进行投入的热情,并对相关产业发展构成最终伤害。
(三)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由于版权获取的“门槛”较低(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获得)且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版权成为知识产权利益冲突表现最为明显的领域,故而也最需要进行利益平衡。在Web 2.0背景下,由于发表的便利性,潜在侵权主体可能无处不在(例如在自己的博客转载一篇作者禁止转载的文章),而且也因为潜在侵权主体的数量巨大和分散(试想博客使用者的数量),对于侵权行为也因查证成本巨大而更难以追究(这也是为什么有很多人在博客上转载未经授权严禁转载的文章而极少被诉侵权的原因所在)。然而,如何对于版权保护进行利益平衡却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对版权的适当保护对于人类文化艺术传承意义重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Web 2.0所体现的“自由表达”、“共同分享”的理念更值得发扬,其中甚至可能涉及到“表达自由”的
宪法性权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