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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数字时代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之核心理念

意思自治:数字时代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之核心理念


“Private Ordering”:The Core Principle of Supporting Copyright Interest Balance in Digital Times


郭剑寒


【摘要】数字时代传统的著作权利益平衡因新的挑战而几近失衡,学者提出多种方案来因应这一问题,然而效果却不尽人意。基于知识产权是私权而提出假设:意思自治是数字时代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核心理念。从法理学、经济学、心理学、比较法等视角进行理论与实证分析后,前述假设得以证成。同时,由于数字时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易凭借优势地位假借意思自治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必须对传统的意思自治进行新的阐释。当然,仅仅有理念是不够的,还需要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来维护数字时代的著作权利益平衡。
【关键词】意思自治;数字时代;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
【全文】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数字版权时代,大量作品以更易复制的数字形式出现,传统的著作权利益平衡制度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网络发展带来的权利空间的扩大使得与著作权相关之各方利益要求开始扩张,在原有利益平衡已被打破而新型利益平衡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著作权利益平衡制度面对诸多网络情境频频失灵;面对大量新型纠纷,传统利益平衡制度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内存暂时复制”、“网络缓存”等新技术的普遍使用以及权利人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也使得利益平衡制度困惑重重——这一切都表明,原有的著作权利益平衡在数字时代几近失衡。如何维持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已成为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领域的重要问题。

  
  一 现有主要回应方式及评析

  
  1. 主张对原有的如“合理使用”等利益平衡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来作为制度回应[1]

  
  此种方式主张对诸如合理使用中的“合理性标准”等进行调整,并建立新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归责原则。它优化了原有利益平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但是,数字时代网络所带来的持续不断的巨大冲击,以及进行制度自身调整所要克服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 ”和制度自身有限的弹性和韧度的限制,使得该方案似乎并不能成为治本之法。

  
  2. 主张扩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并辅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2]

  
  此方式既保障了著作权人适当的经济权益,又可以打破数字时代网络环境下可能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有利于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但是,由法律稳定性所决定的“法定许可”本身的“封闭性”与数字时代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交互性、变化性在本质上不相容,使得这一方式亦非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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