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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

  
  最后,地方人大及政府应当在其权限内,结合本地具体实际,针对那些不需要中央主要负责的非重点民间文学艺术,积极制定法规、规章或政策,配合中央相关立法或政策在本地的实施。民间文学艺术多产生于一个特定的地区,或是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被产生该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所传承。所以,该地区的人大、政府或民间组织更加了解该民间文学艺术在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策,对民间文学艺术实行保护。其形式既可以像前述云南、贵州两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那样对本区域民间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学艺术从整体上进行保护,也可以像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那样对一些具体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个别保护。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采取一些积极、灵活的行政措施,组织、指导相关机构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例如,在本地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民间进行搜集、整理,对本地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区域普查等。这些工作既可以是本地政府根据需要自行进行的,也可以是对中央政府部门有关工作的配合。

  
  (五)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相互融合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比传统的知识产权更强,一般仅属于该国的某一地区或某一民族。即使是那些在我国视为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其相对于境外,仍属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这种特殊的地域性特征,使得我国的国内法必须结合我国实际,给予其比传统知识产权更高水平的法律保护。但是,国内法保护的地域性将使民间文学艺术得到全面保护的目标难以实现。不同种类的文化交流融合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任何民间文学艺术既是其本国、本民族的,同时又是全世界、全人类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应置于全球层面上来考虑,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综合保护体系应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相融合,而不应成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与世界文化进行交流的障碍。近年来,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此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一些国家也积极研究和开展了有关的立法实践活动。因此,在积极进行国内立法的同时,更应主动推进有关国际公约的制定,密切关注国际动态。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将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传统知识纳入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后,作为 WTO 的成员国,我们应将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与其接轨。

  
  结 语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其他知识无可比拟的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关系到各个不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也关系到国家文化凝聚力的形成和延续,对于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来源群体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等方面,有着极其迫切的现实意义;同时,该问题的研究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有着巨大的理论意义。希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早日出台以及一系列相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的早日完善。

  
【作者简介】
李文曾,男,1988年1月出生,云南大理人,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09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大学期间曾主持两项校级学生科研立项,分别为《死刑程序的思考:死刑特别审判程序的设立》、《电子邮箱性质的界定及其继承问题研究》。曾撰写《中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一文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学术作品竞赛中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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