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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

  
  2、对于除此之外的多数民间文学艺术,应当分别成立完全自治的专门民间管理组织,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权利主体,或由来源群体将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所享有的集体权利授权给该组织,由该组织代为行使相应权利。该民间组织的职权包括:

  
  (1)以自己的名义为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或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2)配合政府执行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规划,主动组织或积极参与其所管理的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申报、普查、登记及评定等工作。

  
  (3)负责其权限内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日常管理,与使用者订立民间文学艺术有关权利的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支持、鼓励并积极参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掘、整理、研究与开发工作,组织来源群体成员积极进行传承。

  
  (4)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社会捐赠、收取使用费及商业开发费等,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基金,并对该基金进行合理分配,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与传承。

  
  (5)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传承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民间文学艺术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于民间并传承于民间,与特定的地域、民族密切联系。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势必使民间文学艺术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得到传承和发展。我们每个人都是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者及保护者,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要每一个公民去关注和参与。尤其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及民间保护组织更要提高维权意识,保护来源群体及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从自发传承状态转向自觉传承状态。总之,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过程当中,单纯依靠政府或单纯依靠地方民间组织的力量都是不够的,二者的关系不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而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全社会营造一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氛围,决不能让世世代代相传的文化之火在我们手中熄灭。

  
  (四)中央统一保护与地方政府个别保护相互配合

  
  首先,中央应当在宏观上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世界遗产公约》中的物质形态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相并列,提高其地位,从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来源群体相关利益及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资源等角度,制定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工作。同时,中央有关政府部门还可以制定一些具体的政策,如鼓励来源群体对其民间文学艺术的申报、登记政策等,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其次,中央有关部门还应当积极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当中的立法工作。一方面,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在其权限内,尽快完成文化部起草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程序或法律修改程序,或者在将来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另一方面,国务院或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有关的文化部、知识产权局等具体工作部门,应当在其权限内积极推动全国人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并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近期不能出台的情况下,先行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规章,以使民间文学艺术在一定程度上尽早得到保护,并为未来《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制定实施奠定基础。此外,文化部等中央政府部门还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做一些具体工作。例如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工作、登记备案工作以及重点项目的认定和重点保护工作等,宜由中央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牵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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