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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

  
  (三)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互结合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各级政府都负有当然的责任。它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政权力及财政保障,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从宏观上把握民间文学艺术的发掘、保护及发扬光大等工作。但是,如果简单地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责任都赋予各级政府,势必加重了政府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负担。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疆土辽阔、民族众多、地域文化差异明显的国家,面对数量异常庞大、种类极其繁多且仍在不断发展变化当中的民间文学艺术,更不宜单纯依靠政府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而应当将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互结合。

  
  1、各级政府及其负责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一般为文化行政部门)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当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民间文学艺术项目。

  
  (3)建立民间文学艺术普查、登记机制,组织力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抢救和挖掘,将搜集、整理的民间文学艺术有关资料制作成数据库,建立比较系统、规范的民间文学艺术档案,建立国家及地方民间文学艺术博物馆。

  
  (4)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重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评定,公布重点民间文学艺术名录并重点扶持;对于即将消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和抢救。

  
  (5)在中央和地方广泛设立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对象的研究机构,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珍贵遗产,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研究人才的培养,将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引入不同层次学校的艺术教育课,鼓励开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交流与合作。

  
  (6)建立一套激励制度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发掘、整理、申报与传承,调动民间对保护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单位或地区命名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单位、民间文学艺术之乡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区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培养传承人。

  
  (7)建立健全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制度,授权某一行政部门或某一组织负责一些重点民间文学艺术的许可使用、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等工作,并负责使用费的收缴。

  
  (8)设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专项经费并由政府统一管理,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会筹集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等构成;对重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或奖励,并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技艺;对有开发价值的、能够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民间文学艺术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9)对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传承与开发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主要是一种宏观上的领导与监督,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只在必要时适当干预,比如强制许可、行政处罚等。即使有时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出现,一般应当限于那些全国或本地区的重点项目以及在我国视为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前者如被称为“国粹”的京剧艺术和已经列入联合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昆曲艺术等;后者如花木兰、白蛇传、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其地域性、民族性不再明显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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