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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

  
  四、如何构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体系

  
  随着中华民族和平崛起,国际影响的日趋加大,中华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也正在被那些一切资源都可以商业化的外国人更加注意。然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又紧迫的命题,解决它需要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等各种手段。建立一套以《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这一专门法为核心以及其它政策法规相结合的民间文学艺术综合保护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文学艺术作品集体管理制度

  
  2001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即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具可以通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休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权利的诉讼活动。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将会逐渐显示出来,它是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平衡各方面权益的一个新的,重要的支撑点,也是网络传播得以实现的前条件之一。

  
  (二) 建立许可和收费制度

  
  目前突尼斯等几个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实行版权保护,指定专门机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使用实行许可证和收费制度;日本和韩国等国专门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北欧和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建设生态博物馆;印度、埃及等国设立专门场所,集中培养手工艺人;阿根廷制定保护探戈艺术的专门法案;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法国就开始了民间文化大普查,“大到教堂,小到羹勺”,全都登记造册,每年还定有专门的“国家遗产日”活动,增强国民对遗产的保护意识。有学者认为,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许可收费制度应该分为四个层次。[8]

  
  第一个层次是不经许可、不须付酬即可进行的使用,如产生这一作品的群体为生活或娱乐需要而在传统习惯范围之内进行的使用;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在作者或作者们的原作中以例证的形式使用;作者使用民间文学的表达形式以创作自己的作品的使用,为介绍、评论目的,在本人创作的作品中适当引用民间文学艺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民间文学艺术,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博物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民间文学艺术,将已经发表的汉语言文字的民间文学艺术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改成盲文出版,以非研究或营利为目的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拍摄、临摹、绘画、录像等等,但在使用时,必须标明该文学表达形式所出自的区域或人群。这点类似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

  
  第二层次是不经许可、但须付酬的使用,如为教育目的的使用。

  
  第三个层次是必须经过许可才能进行的使用,主要是公益性使用,这种使用无须缴纳使用费。如从民间艺术中吸取灵感创造的作品等。

  
  第四个层次是既需获得许可又必须缴纳使用费的使用,主要是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如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出版、复制及复制品的发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公开朗诵、表演以及通过有线、无线或其他传播方式向公众传播,等等。所收缴的使用费并非归某部门或组织所有,而是作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经费由国家统一调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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