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域性【民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突出特征是民族性,在人类的漫长历史中,它与民族、民俗生活相互依靠,与生存的自然地理、人文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现象。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一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域的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一般只在某个特定民族或地域内具有相同生活方式和审美心理的群体中传承。因此,其具有独特的地域性或民族性。当然,地域性或者民族性特征也并非绝对的,民间文学艺术可以在几个相近的民族或地区间传播,并随着不同民族或地区间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进一步交流而广为流传。
(六)文艺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各种文学和艺术智力成果的总和,那些不属于文学或艺术的智力成果就不应属于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而可能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上位概念——传统文化或传统知识的范畴。文艺性中的文学在现代专指用语言塑造形象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艺术,又称语言艺术,属于广义的艺术范畴。因此,文艺性又可称为艺术性。这里所说的艺术性是指文学艺术通过形象反映生活,表现思想感情所达到的准确、鲜明、生动以及形式、结构、表现技巧的完美程度。也就是说,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传承人以及表演者能够给观众、听众带来一种艺术上的享受。
(七)创作的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它的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而且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八)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在选择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方式时,各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
著作权法。这种现象有其产生的内在原因:其一,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客体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民间文学艺术多属于历史上的智力创造,在当代文学艺术创作中它是创新与创作的历史源泉。其二,知识产权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成为一种全球通行的、成熟的法律制度,发展中国家希望借助知识产权制度而将保护民间文艺推向全球,藉此对抗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中的强势地位。但我们也无法回避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4] “《
著作权法》因其特有的禀赋使其在民间文艺保护上具有很大局限性,而民间文艺本身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对它的保护超越了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多种方式,知识产权只是其中一种,与之并行的应有公法领域多种法律制度及社会政策”。[5]
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范围
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首先要明确划分具体的保护范围,这可以避免把一些公有领域的东西划入专有,把一些专有领域的东西划入公有,从而造成人们在认识上的混乱,甚至影响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在前面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涵义及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在我国未来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中,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