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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的建议中称其为“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现在又开展了“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评估命名工作。在我国近年此方面的立法建议中,在文化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文物局主办的国际、国内研讨会中,根据我国的传统习惯和立法现状,有人称“传统文化”,也有人称“无形文化遗产”、“少数民族文化”等。目前,多数学者主张采用“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很多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是指由某一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域的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传承并集体使用的,反映其特有的历史渊源、共同意愿、风俗习惯以及心理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学和艺术智力成果的总和。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特征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加上受风俗习惯、文化背景等影响,各国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也造成了学者们在同一问题认识上的分歧。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所做的概括,一般认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一)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没有主体,只是它的主体具有群体性的特征,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或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形成民间文学艺术。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人们在历史长河中共同创作、世代流传的智力成果,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成果的来源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

  
  (二)长期性

  
  事物的发展往往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任何民间文学艺术的形成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积累、模仿、创新过程,它是来源群体在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当中不断传承、发展而形成的,这一过程往往要经过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

  
  (三)传承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流传是无数个来源群体当中的个体参与的过程,他们有的是有意无意间参与了创作、修改和完善,有的则只是参与了保存或流传,但无论是参与了哪个环节,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该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传承。民间文学艺术正是在来源群体的这种长期不断模仿、传承的过程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在这一传承过程中,那些反映来源群体的历史渊源、共同意愿、风俗习惯以及心理特征等固有或独特之处被保留下来,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形式和内容中的传统性要素被相当稳定地流传下去。

  
  (四)变异性

  
  正因为具有群体性、长期性及传承性等特征,任何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传承和发展不是一代人所能完成的,而是在一个群体当中长期流传时为人们所模仿、继承,同时又为人们所改变、创新,从而在保持其核心的风格和特质稳定的同时,又历经了世世代代的改变,其具体内容及表现手法等具有较大的变异性。在这个漫长的群体创作、发展和传承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对原来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加工、修改和完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原貌。特别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大多是通过口头或者模仿的方式进行传承,缺乏固定的形式,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会因模仿者或传承人的个人认识、能力、表现手法和再创作等因素而发生改变。此外,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其来源群体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民间文学艺术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外来因素的影响,从而发生一些变异。这种不断进行并仍将继续进行的变异,也就造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很难像版权法中的作品那样,表现为固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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