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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


李文曾;马春蕾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是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发展过程中活的传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一些民间文学艺术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却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权属纠纷等问题日益凸显。然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领域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比较滞后,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和促进其繁荣发展的问题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为此,笔者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法律特征入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予以探讨和分析,提出了一些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设想,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之立法有所助益,同时希望对于挖掘民族文化遗产、弘扬和繁荣民间文化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特征;范围;保护
【全文】
  
  引 言

  
  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蕴藏着极其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这不仅包括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主流文化,也包括了大量流传于民间的传统知识,其中由各民族和地域群体所创造并传承着的特色鲜明的民间文学艺术尤为灿烂夺目。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它不仅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它所来源群体的文化象征和自我表达方式。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是一种需要,也成为一种趋势。不能任由它自生自灭,不能对它被歪曲和损害置之不理。但是,已有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尚难以满足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求,很多问题上几乎仍是空白。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研究对于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来源群体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等方面有着极其迫切的现实意义;同时,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研究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有着巨大的理论意义。

  
  为此,笔者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法律特征出发,对民间文化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予以探讨和分析,提出了一些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设想,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之立法有所助益,同时希望对于挖掘民族文化遗产、弘扬和繁荣民族文化有所帮助。

  
  一、民间文学艺术涵义的解读

  
  民间文学艺术本属于传统文化(或传统知识)的一部分,但由于其特殊性,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会议中成为与之并列的一个独立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一种新客体,学者们对其涵义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民间文学艺术又被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Expressions of Folklore)、民间文学艺术、民族民间文化、民俗文化、民俗表达等等。在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中,大部分采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orks of Folklore),也有国家采用“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我国著作权法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但其英译为“Expressions of Folklore”。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76 年共同制定的《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样板版权法》中,民间文学艺术是指“在本国境内由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民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文化遗产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第十八条)。1982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以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Model Provisions for National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Exploitation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中,使用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其含义是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一国的某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之所以用“表达形式”一词,是为与“作品”区分,意在说明对这类产品的保护可不限于版权法,还可用专门法予以保护。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意指由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落或者某些个人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产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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