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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一)我国的立法模式

  
  1、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这一问题有所规定。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已获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不足部分,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2、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取消了上述条款,未对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作出规定,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取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至今。

  
  3、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

  
  4、在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有类似规定。该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在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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