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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金融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在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也可以通过一系列操作,如与专业金融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协议,提升债券信用等级。整个程序中涉及到的合同主要有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委托承销合同,债券购买合同、信托合同等,这些合同详细规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他重要法律文件有发行说明书、风险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等。

  
  四、其他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1、债务环境互换(Debt-for-Environmental Swaps)

  
  债务环境互换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它是通过债权人(国家或民间组织)与债务国之间签订的协议,债权人以债务国承诺实施当地环保项目为交换条件,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国债务的一种减少贫困国家债务的方式。债务环境互换协议可分为政府间的协议,民间组织与债务国政府间的协议两大类。债权国政府与债务国政府间的协议是作为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议,它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当民间组织作为协议主体时,它通常是在通过债权国的捐献或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等方式取得对债务国的债权后,再与债务国政府达成协议,以债务国政府资助支助当地的某个环保项目为交换条件,取消债务国的债务。由于这类协议双方主体是私人机构与主权国家政府,涉及协议性质、主权豁免、法律适用、争端解决、违约救济等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实践中已被政府间协议所取代。至2001年,共有50多个国家参与过债务环境互换,[⑨]其中美国、瑞士、德国是实施债务环境互换最为活跃的三个债权国。[⑩]

  
  2、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

  
  赤道原则是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决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与社会风险而进行审慎性审核调查的一套行业准则。赤道原则虽属于自愿性准则,但有关赤道原则的环保条款已成为国际借贷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6月,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在修订2003年赤道原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赤道原则。

  
  3、环境投资基金(Environmental Investmental Funds)

  
  环境投资基金又称伦理基金、绿色投资基金、社会基金、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可持续投资基金,因其以环境友好(environmentally-friendly)作为投资准则,且只投资于环保企业而得名。其组织形式在美国,以公司型封闭式私募为主,而在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则以契约型封闭式私募为主,封闭期一般为10~50年。据悉,全球环境投资基金管理的资产已经超过两万亿美元,美国和英国为其两大市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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