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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金融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碳金融的主要法律基础是联合国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1997年《京都议定书》,区域组织内部的有关立法如欧盟《排放交易指令》以及有关国内立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缔约方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公约要求工业化国家在2000年底以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本国1990年的排放水平。《京都议定书》则将公约付诸实施,要求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平均降低约5.2%左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以下三个合作机制,一是联合履行机制,即允许工业化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单位”;二是清洁发展机制,即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核证减排量”;三是国际排放贸易,即允许工业化国家之间相互部分转让议定书分配给它们的配额??“分配数量单位”。区域组织内部立法或国内立法,旨在通过实施排放配额制度,限制其境内的污染企业的碳排放量,实现公约的减排目标,如欧盟依据2003年《温室气体排放排放配额交易指令》建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新西兰也即将在其国内建立全国范围的排放交易体系。除了依据立法发展起来的碳交易市场以外,以自愿减排承诺为基础的交易市场也发展迅速,这以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日本自愿排放贸易计划为代表。

  
  在碳排放信用交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碳减排购买合同。依据合同,买方通过支付现金、股权资产或提供技术援助减少排放等多种形式,向卖方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额[③]实现其减排目标。基于《京都议定书》所签订的碳减排购买合同(Emission Reduction Purchase Agreement, ERPA),主要由定义与解释、支付与交货、选择购买权、项目开发与监督执行、项目运行与管理、通讯、陈述与保证、违约救济、不可抗力与其他终止事件、其他事项等条款所组成。其他的碳排放信用交易所订立的购买合同与一般的商品购买合同相类似,但若其标的是以减排信用额度为基础创制的衍生产品,则购买合同的形式应为期货购买合约或期权购买合约或互换合同。目前,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和欧洲气候交易所都提供碳排放配额与信用期权合约交易服务。

  
  二、与天气衍生品相关的法律问题

  
  1997年,天气衍生品(Weather Derivatives)因企业之间的天气风险对冲管理而产生。它是以气温、降雨量、降雪量、风力强度、湿度、海浪等天气变化而创设一类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形式为以天气变化指数为基础的期货、期权与互换,其中最受欢迎的是气温指数期货和气温指数期权。从OTC市场到交易所,天气衍生品市场发展迅猛,仅2005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就成交860000手天气合约,价值达360亿美元之多。[④]这一市场的参与者范围广泛,既有需要对冲天气风险的企业,又有进行风险管理的金融机构,还有普通投资者。在我国,大连商品交易所和国家气象中心合作开发的温度指数期货合约上市申请已于2006年上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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