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金融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曾冠
【摘要】生态金融,在这里是指关于环境保护、生态多样性的货币资金信用活动。对生态金融中的如碳金融、天气衍生品、巨灾风险证券化、债务环境互换、国际借贷中的环境标准以及环境投资基金等一系列问题从法律视角去进行研究,对于金融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生态金融;碳金融;天气衍生品;巨灾风险证券化
【全文】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金融全球化、金融自由化、金融电子化大背景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从国际项目贷款中环境标准的出现,到天气金融衍生品与巨灾债券的诞生,再到碳排放信用交易的风行,金融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联系日益紧密,金融的“生态化” 与生态的“金融化”日趋明显,生态金融的概念应运而生。所谓生态金融,或称环境金融,在这里是指关于环境保护、生态多样性的货币资金信用活动。它是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大前提下,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与环境保护相融合的产物[①],是生态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的视角对生态金融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不仅可以合理引导我国生态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也能为我国未来生态金融立法提供理论参考,促进金融法的发展。目前,我们认为国际生态金融活动中主要有以下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一、碳金融中的法律问题
所谓碳金融(Carbon Finance),指的是为减少温室气体(以CO2主)排放,围绕温室气体排放信用额度而产生的交易以及投资活动。按标的物产生的途径,碳排放信用额度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前者指的是在“限量与贸易”(cap-and-trade)体制下有关管理者所制定、分配的排放配额的交易,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 AAU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欧盟配额交易(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 EUAs);后者指的是在“基准与信用”(baseline-and-credit)可证实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下的排放信用额度交易,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下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交易和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下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ERUs)交易。目前,大多数国家允许本国政府和企业从其他国家购买基于项目的排放信用额度,实现自身的减排目标。从其他国家获得的基于项目的排放信用额度,通过一定程序可以转化成国内排放配额。碳排放信用额度不仅是一种商品,而且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与投资工具。正是碳排放信用额度的可流通性,造就了全球碳金融市场的辉煌。据世界银行的最新统计,2006年碳市场总价值超过300亿美元,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所占份额最大,总价值超过243亿美元,而我国是这个市场上减排信用的最大供货方。[②]目前,以碳排放信用额度为基础的衍生品市场也非常活跃。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潜力巨大,预计2008-2012年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