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从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来看,立法显然不应只局限于侵权责任,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顺便提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曾建议用
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几年才在我国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对待这项网络搜索手段,既不能通过严厉禁止的手段让人肉搜索彻底消灭,又不应放任人肉搜索无限膨胀。但作为一项立法行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根据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适时出台相应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击,先入为主地将人肉搜索视为犯罪工具,将人肉搜索行为人贬为“罪犯”。我国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完全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制谨慎定夺,而不应以工具论罪,动辄启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6]
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是也应该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因此,尽管说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社会生活中也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来说,人肉搜索还没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药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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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2009年3月5日《社会科学报》。感谢该报杜鹃编辑的约稿支持!本文注释为作者贴至本站时添加,特此说明。)
【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2008年3月,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告上法庭,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反网络暴力”中国第一案。北京市朝阳法院曾为此召开高级法官联席会议,就“人肉搜索第一案”展开热烈讨论;最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人肉搜索引发的玫瑰血案”。据报道,男友不愿接受女友分手决定,通过网上“人肉搜索”,找到千里迢迢之外的女友,在送上88朵玫瑰后,“疯狂”男友当街刺死网恋三年的“最爱”。前案是人肉搜索的民事案件;后案则是因人肉搜索引发的刑事案件。
2009年1月,《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条例还规定,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宾馆等场所,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系统,对上网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并记录有关的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保存期间不得删除或更改。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参见于英杰:《江苏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违者最高罚5千》,载《扬子晚报》2009年1月19日。人民网曾对此做过一项调查:“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你怎么看?”有超过90%的网民表示反对,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只有4%的网民表示赞同,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但江苏省和徐州市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该条例中的一些规定,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谈到是否能理解为禁止“人肉搜索”时,他们都表示这样的理解不准确。
为了规范利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避免人格权受到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的合理利用,台湾于1995年就制订和发布了所谓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大众传播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要点”、“电信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征信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办法”、“医院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登记管理办法”、“百货公司及零售式量贩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办法”、“行政院新闻局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要点”等等配套法规,形成了比较全面地保护电脑处理个人信息资料的“法律制度”。参见李海涛:《“人肉搜索”与“台湾立法”》,载《法制日报》,2009年2月27日第12版。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审判决的结果是,判令被告大旗网赔偿因“人肉搜索”受到伤害的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等;被告张乐奕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另外,法院认为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被告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有关内容履行了监管义务,不构成侵权。笔者赞成这一判决,并认为这其实就是网站“事后审查义务”的司法认可。
笔者曾于2006年就博客侵权这一话题,先后应《民主与法制时报》、《检察风云》杂志编辑之约撰文发表过浅薄观点。在接受《新京报》记者关于“博客侵权的治理之道”话题采访时,又进一步表达了粗略意见。在这几次公开表达中,我同样重点提出了网站履行“事后审查义务”的观点。
最近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七)对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主要是要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尽管对擅自侵入计算机网络从中获取信息加以“入罪”规制,但并未将人肉搜索“入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人肉搜索”的概念涉及到它的界限如何确定,这些都还是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问题。参见:《
刑法修正案通过:“人肉搜索”暂未入罪》,载《重庆晚报》,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