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初所暴露的安然、世通等公司丑闻,向世人揭示,美国公司治理中仍然有许多漏洞,监督机制失灵。 针对会计造假和金融诈骗的蔓延,2002年7月30日,由参议员奥克斯莱提出了对1933年
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补充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法案规定,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对财务报告签字担保,对参与欺诈行为的人将施以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刑期最高达20年。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即公布了有关执行这一法案的规定,要求相关企业更迅速地呈交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披露公司信息,公司主管必须在财务报告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使人们又看到了证券制度管理趋紧的趋势。
四、启示
考察美国百年来证券立法的演进,对我们面对无法回避的金融创新问题,在金融安全、效率、竞争力和投资者利益的权衡中,会有一些启示。
1、金融创新是美国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在美国经济腾飞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建于1792年,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在南北战争期间,由于向公众发售战争国债,为北方政府提供了大规模的战争融资。在以铁路为代表的工业化进程中,大量的资金需求也是靠金融市场创新金融商品来提供。证券市场的创新,还为美国的两次世界大战和后来的金融危机救援、高科技发展作出了贡献。
2、管制与放松是一个漫长、反复的制度变迁过程,并且看不出来会终结。从美国各州的《蓝天法》到联邦《
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是在建立和加强市场监管、政府干预。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空前发展,刺激了金融工具的创新,各国纷纷放松对金融机构的限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对金融的需求和提高金融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进一步放松,证券立法也进入了一个活跃时期,制订了一些法律规范,如1996年《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进入新世纪,安然、世通等公司暴露的问题,又使监管加强,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由于金融市场固有的不确定性、风险性,任何想当然的、试图“毕其功于一役”的思路是简单的,也是危险的。可见,在市场自由与政府管制之间,是要不断进行调整、改革和创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