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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虽然侧重点各所不同,但都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证券欺诈为宗旨,以信息披露要求为基本原则和立法基点,把美国从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证券市场变成了一个行政直接干预和法院间接监管相结合的证券市场。在随后的几十年中经过一些法律上的补充,一直沿用至今,被认为是世界上比较完善的,规范证券活动的法律。

  
  三、联邦立法的转型:应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变革,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金融创新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

  
  在经历长期的严格管制后,从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管制逐步放松,利率、汇率自由化逐步推进,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力量不断壮大,国际化逐步开始拓展,引发了资本市场大量的金融创新,NASDAQ、垃圾债券、金融期货、期权等各种金融创新蓬勃发展。金融创新推动业务收入快速增长,从1974年开始到1989年的15年间,美国证券行业的业务收入从532亿美元上升到7708亿美元,增幅13.5倍,年复合增长率高达20%,是同期GDP年复合增长率的6倍,道琼斯指数年复合涨幅的2倍。创新推动行业地位持续提升:从1974年开始到1989年的15年间,美国证券行业营业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0.12%稳步提高到1.10%,行业营业收入占GDP的相对比重上升了8倍多[1]。

  
  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看,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有繁荣。1986年,英国出现了“金融大爆炸”(Big Bang)的改革,实施混业经营,合并监管机构,取消了对外国筹资者与投资者的种种限制,从而使伦敦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远胜于纽约。迫于国际竞争的压力,为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潮流,美国颁布大量的法律,对《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证券法律进行修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了大量的条例(Regulations)、规则(Rules)与表格(Forms),议会颁布《证券实施补充与股票改革法》、《信托契约改革法》、《市场改革法》、《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等法律。其中,1996年《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由资本市场效率法、投资公司法修正案、投资顾问监管协调法、对“SEC”的授权法、降低存款与投资成本法五个部分组成;通过修订联邦证券法,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放松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与竞争力;通过取消、限制州证券监管机构对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使美国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走出联邦双重管辖体制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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