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语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有些类似于公安部的“五条禁令”。2003年公安部曾针对其队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颁布了“五条禁令”,即:“一是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是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是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是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是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比公安机关的“五条禁令”要求更高,充分体现了法院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同时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对其发现和查处的难度也将更大。
那么,作为“五个严禁”源头的公安部的“五条禁令”实施的效果如何呢?从媒体报道来看,还是非常不错的,有许多办案民警因违反“五条禁令”而受到了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确保“五个严禁”的落实,也反复强调:一是要积极鼓励案件当事人及广大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进行举报;二是要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规定情况的明察暗访;三是要敢于“碰硬”,在严肃查处上狠下工夫。
笔者认为,“五个严禁”作为一项对法官的道德要求,要真正深入贯彻,能够走的更远,效力发挥的更持久,需要下列一系列制度的完善:
首先,加强外部监督,引入权力制约。“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只有加强监督制约才能预防腐败。按照我国《
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裁判可以依法抗诉,公检法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因此,加强外部监督,落实审级制度,同时再加强舆论监督,将审判违法行为媒体曝光,就能有效的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其次,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落实公开审判,将法院审判置于阳光之下。完善审判委员会审议案件制度,加强法庭职责,增强庭审功能,依法公开开庭审判,遵守司法礼仪,增强判决书说理,凸显程序公正,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样就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当事人上访比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