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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严禁”:让审判置于阳光之下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具体是指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法官法》第32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28条)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具体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法官法》第7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2条)

  
  可见,“五个严禁”的基本内容并不属于什么“崭新”的规定,主要是对《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的重申。但是“由于这几个方面的纪律规定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致使相关问题也日渐突出,并逐步成为了影响当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这几个方面的规定提出来加以重申和强调,并采取更加刚性的措施,来推动相关纪律规定的落实”。“五个严禁”的实施,能够促进我国审判职业伦理的完善。

  
  在适用对象上,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同样的职业要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也明确规定适用于全国四级人民法院的所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五个严禁”的实施保障

  
  良好的制度更得落实,制度文明就是“以规则的方式使人们的欲望、行为、事件获得适当安置的生存方式和文化现象”,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是善的法律在实践中获得普遍的遵循。“五个严禁”制定得再好,但若沦为政治口号,大家阳奉阴违得不到实施,同样不会发挥任何实际效用。同时,对于腐败的预防和惩治也应当从“运动式”治理转向“程序内”治理、日常化管理,不能对“司法禁令”抱有不切实际的过高的幻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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