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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严禁”:让审判置于阳光之下

  
  二、“五个严禁”在审判职业伦理构建中的地位

  
  审判职业伦理是法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及在审判活动之外为了保障审判公正应当遵循的伦理规则。审判职业伦理是规范法官行为的准则,是评价法官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对于职业法官具有伦理上的约束力。

  
  审判职业伦理所调整的关系包括法官与律师、检察官、当事人等与案件有关的诉讼参与人的案件关系,法官与法官、与法院内部的关系,以及法官与媒体、社会公众的外部关系等。在我国,审判伦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三大诉讼法、《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行为的其他法律文件中。

  
  对于“五个严禁”的基本内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的谈话,可以界定为: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具体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等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法官法》第7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23、24条)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具体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法官法》第32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具体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其他辅助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法官法》第7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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