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严禁”:让审判置于阳光之下
房保国;张菲菲
【全文】
针对少数法官受“请托说情之风”影响,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一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制定并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公开举报电话,进一步规范了法官的职务行为,在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中产生了良好的深刻影响。
一、“五个严禁”的廉政意义
首先,“五个严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屏障。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法官的审判活动居于核心地位,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指出:“一位法官的点头对人们带来的得失往往比国会或议会的任何一般性法案带来的得失更大”。而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英国哲学家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罗马法学家凯尔斯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亚里士多德曾说“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因为人们认为,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司法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最高守护神,丧失公正性的司法将会动摇社会公正的根基。“五个严禁”直指法院和法官腐败滋生的高发区,既是一条约束法官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压线”,更是保护法官不受请托说情风侵蚀的“护身符“,是一剂防止司法腐败的良药,对规范法官队伍、严格公正司法、树立法院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五个严禁”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提升和凝练。法官职业道德在要求上要高于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包含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要遵循“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的要求。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五个严禁”,就是把亟需解决的五项行为规范提出来,文字表述上言简意赅,意味深长,更加简洁明了、通俗易记,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升华和提炼,有助于树立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最后,“五个严禁”是对少部分法官腐败犯罪行为教训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讲话中也指出,尽管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例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犯罪,安徽阜阳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北京西城区法院原院长贪污受贿近800万被判死缓,河南商丘中院原院长受贿40万获刑5年,辽宁阜新法院原院长徇私舞弊被判有罪,浙江一法院院长私藏36发子弹且受贿被判刑10年半,等等,不一而足,然而这些犯罪的法官无不首先是在“五个严禁”方面出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坦言:“一些群众之所以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往往是因为一些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执纪不严、作风不正、形象不佳,导致群众对法官的人品、素质、能力产生怀疑,进而对司法公正产生疑虑”,“五个严禁”是对惩治法官腐败经验教训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