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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的通知

债权转让时的通知


王春民


【摘要】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应通知债务人的义务,然而,并未明确通知的方式,这造成了法律规定与实践的脱节,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有必要针对此一问题在修改合同法时作出相应地修改。
【关键词】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然而,现实经济活动是复杂的,既然规定了“通知”,就应有债务人的包括地址在内的各种信息。事实上,债务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比如逃避债务)而大门紧闭,也可能销声匿迹。在此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通知的方式。因此,如何通知债务人,不无问题。

  
  二、问题的解决

  
  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是很容易让人联系到的通知方式,但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支撑。

  
  1 国有性质的债权人——国有银行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6条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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