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以继续举证证明此宗土地的地籍材料,上面显示:此幅土地三十年经河南省政府批准,经国家征用后有企业向原集体补偿了各项损失后划拨而来的,2005年企业在安阳市内黄县政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至今。
此幅地的确存在一些行政区划的争议,划拨当时,濮阳县归安阳区划,自八十年代濮阳市建市时,这幅土地包裹在濮阳市版图中,因为是国有企业使用,没有产生过两市村民之间的争议,一直到办证期间,濮阳和安阳疆界仍没有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划定。城市规划局不能代替土地管理机构主张,经省政府批准在内黄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土地手续违法和无效,法院更不能支持其主张。即便将来两地疆界经国务院批准划定了,也只是重新更换证件的问题,国有土地向集体土地不可逆,不会涉及权属异动。
裁定适用《土地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咋会想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某些法官的眼中,《土地法》第十六条变成“老槐树”哪?
各位,笔者没有丁丝贬低人的想法,也没有把法官比喻马的意思。十二属相中马是一个不错的属相,积极向上,一马当先。缺点也很明显,《小马过河》寓言里的小马怕背上的粮食见水受潮,历经多次询问才度过小河;《老马识途》讲了一匹平靠经验、不善思维(不会思维例外)回归故里的故事。电影《青松岭》惊马的原因不是老槐树,而是特定的天气、特定的路、特定的马、不知个中原委的马夫特定在了一起。
再说,法官判断案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挠,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法官错误适用法律条文的原因大致有这几种:错误理解法律条文的意思;缺乏类似案件的审判经验,让律师忽悠了;比葫芦画瓢,以经验为经验;还有为了迎合当事人而故意错判。无论哪种理由,这个条款成了许多法官判案的惰性港湾。
判决错误明显。
不妨探究一下为什么此案两审法院均适用《土地法》十六条判决呢?为什么有些法官一碰到土地案件就不约而同的想到十六条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