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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十六条不能滥用

《土地法》十六条不能滥用


王建胜


【摘要】法官错误适用法律条文。
【全文】
  
  电影《青松岭》有一棵能让马惊的老槐树,无论黎明、黄昏还是迷雾,在蜿蜒崎岖山路前方盘旋的山梁上,那一棵面目狰狞的老槐树,成了嘶马缰脱的“拦路虎”。

  
  马不会像人一样去欣赏槐树窈窕妩媚的身姿,更不要企及马眼里能出个轻烟薄雾中浴净的淑女来。马也明白不了作为这一段山脉的宠儿——槐树遒劲的枝干、浓密的树叶,蓄含水源、遮阳蔽日的功劳。但,马具有本能的聪明,在光线不算明朗的天气,能把一棵歪脖老槐树似成吃马的恶鬼,极力避险之。

  
  新任法官在小人逐利、诚信不足的社会阴暗面前,肯定缺少从业几十年的老法官那一对入木三分的“慧眼”,针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和狡猾奸诈的陈述,法官需用高智商来明断是非,在法官精神世界里没有惰性的港湾。

  
  一个判决就像中学生做了一道数学难题,不仅能正推,还得用倒推的方式验证答案是否正确;一个判决由新任法官判错了可以说他没有经验,二审有一个几十年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判错了,说什么呢?一个判决错一次,错两次,而且错在法律适用上,就变成了一件有一定代表性的稀缺范例,有点像碰到马使之惊的“老槐树”了。

  
  案件侵权事实清楚明了。

  
  正在施工的一条柏油马路穿过一家国有企业大院,院外邻近村庄的两个村民偷偷在院内路边私建一排砖房准备对外租用,企业发现后立即制止。两村民书面承诺“马上停止施工并立刻拆除违章建筑”,没想到二村民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趁企业麻痹之时,增加施工人员连夜建成房屋,造成木已成舟之势,企业方只好与两侵权村民继续谈判。两村民提出自己无偿使用到公路交工通车后拆除,或要求企业先支付建房材料费、人工费等款再将交企业处置。两村民的主张记录在双方与会人员的会议纪要案中。

  
  最终,调解不欢而散。企业依据这幅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两村民书面撤除违建建筑的承诺以及两村民提出的两项无理要求的会议纪要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无条件撤除违章建筑并承担拆除费用。

  
  案件的拐点出现在两侵权村民的聘用律师没有按常规出牌,采用围魏救赵的计谋,出示了“这排房屋占用的土地是本村集体土地”的两村民所在村委会证明一份,还出示了“濮阳和安阳两地在历史上对这块土地的行政规划有争议”的县级城市规划局的证明一份,律师点到为止,不再续补村委会在县级土地部门有无权利证书的证据,再加上其巧夺天空的驾驭证据的娴熟技能,将一起本无悬念的房屋侵权案件拖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漩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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