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觉得厂家、商家有解释权,但没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应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消费者与商家有纠纷,最终解决的机构是法院,因此商家有解释权,但解释是否符合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商业规则,不由商家决定。作为某一次促销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商家制定了这次活动的规则,应该说他可以进行解释,因为任何一项规则,包括法律也一样,不可能在制定的时候,就完全非常的严谨,可能会有细节的问题,需要有详细的解释,但是你的解释绝对不能称为最终解释权。
目前人们对商家“最终解释权”的问题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一些人认为,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可以预防市场风险,也可以防止一些消费者进行恶意“敲诈”;还有人认为,消费行为是市场行为,应该通过市场来调节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而不要动辄通过强制性约束,等等。正是因为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同认识,对这一问题法律意义上的明确界定迟迟不能出台。与此同时,许多人更没能充分认识到“最终解释权”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最终解释权”不可能给商家带来更多保障,反而可能导致许多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最终解释权”不会给合法经营者带来任何好处,只可能给不法经营者提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空间。笔者认为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这个最终解释权是何含义,无从知道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也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往往打了折,落了空,甚至可能陷入消费陷阱,进退两难;再则,最终解释权往往成了经营者违约侵权的挡箭牌,从而损害消费者的索赔权;甚至还可能侵犯到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权利,打折商品或赠品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等等,可能损害生命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此外,面对随心所欲的解释,消费者很难对商品、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实施监督,也会损害消费者的监督权。因此,必须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终结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从而为建立健康的商业文明提供制度支持。
那么如何达到既维护商家利益同时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犯?
首先,我觉得要加强立法,有奖销售、促销活动缺乏法律依据,立法层次可能是国家层次,也可能是部门规章;其次,要加强监管力度,事前行政备案制度非常好;另外媒体也要自律,媒体给商家做广告的时候,要尽到审查的义务;第三,要加大惩罚的力度,你搞虚假所赚的钱让你赔偿十倍或者是一百倍,永不得翻身。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是经营者围绕着消费者经营,而不是消费者围绕经营者消费,消费者是经营者财富的源泉,利润的源泉,所以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国家是法律经济,也是诚信经济,经营者在举办各种促销或活动,牵涉到消费者利益的时候,对于该活动,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解释权一定要透明,商家促销、打折活动的内容要解释得清楚明白,包括促销奖品的数量、范围、用途、时间等等都要向消费者表述清楚,尽量不要使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不能用最终解释权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这样既维护商家、厂家利益,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消费者如果遇到商家(厂家)在使用“最终解释权”侵害自身利益时,是有法可依的,最终解释权在法律法规中,可依据《
合同法》第
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等来解释。消费者也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相关部门出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还可以尽可能的收集有力证据到法院去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