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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秩序下的经济法法权结构探究

  

  经济自由权已为不少市场经济国家宪法所确立,它是市场主体所拥有的最为基本的经济权利,具体又可以细化为公平竞争权、反垄断权、择业自由权、营业自由权和包括消费者知情权等在内的消费者主权等。国家立法的任务是为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实现扫除障碍和提供保障,而不是限制和损害其实现。当然,作为一种权利的行使也有其边界,即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可以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对经济活动实施控制、引导,这就是国家经济调制权,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规制和调控的权力。但其权力的行使必须基于正当的程序和目的,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权力法定、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及责任控制等应该成为经济法法权结构设置坚守的原则。一句话,以法律实现对权力的控制应该成为经济法法权结构的设置的重要内容,这既是经济民主等宪法思想的体现,也是我国彻底实现由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必须之路。 


  

  三、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经济法学界不应忽略的问题 


  

  在中国政府推进型市场经济建设中,政府经济权力异常强大和活跃。这种活跃既表现在政府经济权力相对于市场主体权利的强势,也表现在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全面性。权力必须在规范的约束下运行,对这种权力的约束,除了从市场主体经济权利的对立面来制衡外,也应该包括政府经济权力内部的分工和安排,即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力的合理分工。可以说,在政府推进型市场进程中,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最主要的表现是中央和地方经济矛盾异常尖锐。中央和地方利益分化,以及现行制度上对地方经济管制的放松,引起地方对中央博弈能力增强,也诱发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政府的抵制下屡屡受挫就是明证。事实上,只要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博弈存在,回避矛盾,恐怕是痴人做梦,如何建立一种规范的博弈规则才是关键。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应该是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的纵向分配关系,是一个国家结构关系,即一个政治关系,但其实质却是一个社会法定的公共利益的分配关系,其不仅受国家结构形式的节制,受到现代政治民主政治的影响,同时还受到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因而又是一个经济关系。我们经济法学界经常从与其相对应的市场主体经济权利的角度去谈论政府经济权力,却很少去研究笼统地被作为政府经济权力的中央经济权力和地方经济权力之间的关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就现行制度来讲,无论政治体制还是经济关系,都必须严格地依照宪法的规定运行,即必须纳入到宪法秩序中。但我国宪法却缺乏对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明确规定,考察现行经济体制改革所形成的适度放权的权力划分模式,主要是在一些零散的文件精神要求下形成的,这些文件因势而变,颇具针对性,但由于这些规范形成过于随意性,使其合宪性本身值得怀疑,而缺乏硬性规则的约束,也就导致了中央和地方博弈的失序。非制度化的分权带来的预期不确定,必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结果不仅会造就机会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伦理,而且不利于中国统一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威胁中国的政治统一和稳定。具体来讲,目前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的配置突出地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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