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宪法源自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以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彻底分离最终成为现实。出于对于政治权力的高度警惕,西方的政治学说和宪政理论将国家的活动严格地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奉行的是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领域处于支配地位的也是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主义理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成为经济生活的唯一调节机制。然而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经济危机的残酷现实彻底宣告了自由主义理论的破产。现实告诉人们,仅仅靠非国家的市场力量,经济并不能够自动达到平衡。以国家干预学说为主要内容的凯恩斯理论开始出现,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国家随着开始积极干预经济生活,国家的角色开始发生变化,此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节职能不断扩张,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开始结合。具体表现在,国家调节不仅成为平衡经济增长的重要杠杆,而且在战后国际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每个国家对其国民经济体系的规划、保护和干预已经成为维护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在经济领域内,国家作为再分配人通过财政、货币、就业、产业等宏观政策,作为所有人通过参与经营、对企业组织的钳制,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持人通过反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等经济政策,实现对经济的完整参与、管理,通过公共政策供给、公共引导政策和公共规制政策,实现对经济调控的目标。[2]事实上,20世纪的政府已经不再是20世纪以前的政府,已经发生了“政治国家”向“经济国家”的转变。
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带来宪法内容的变化。因为确立并划分国家机构在经济政策方面的地位和权属以及确保基本的合乎本质的秩序本身就是宪法的应有之义,也是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在西方国家普遍将经济秩序定位于“经济活动在法律和体制上的框架”,德国著名学者弗莱堡大学凡贝格教授在对经济秩序作注解时,更进一步认为,经济秩序应该是“一个运作能力的和合乎人类尊严的秩序,具体体现两个层面的含义:(1)这一秩序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秩序,没有特权的秩序;(2)这一秩序作为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符合辖区内所有成员的、可达到一致同意的立宪意义的宪法经济。[3]这一思想源于弗莱堡经济学派的创始人欧肯之经济宪政思想。欧肯始终认为,在经济政策原则的指引下,可以全面建立一个竞争秩序,和一个防止公民贫困并确保其自由的“经济调控的合理体系”,经济秩序一旦被宪法予以确定,便构成经济宪法的基本内容。[4]而国家与经济关系是宪法必须涉及的内容,是经济秩序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