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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治化

  
  在时下中国,一提到司法改革,教授先生们满肚子苦水,直斥政权,却无力与之抗衡,提出司法大众化作为合法性基础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这与政权的一向合法性基础紧密对接。可是,政权属于人民这句话,本身就问题多多,很容易陷入“人民”的陷阱之中。人民是抽象的,人民却又由具体的个人组成;既可以说我是人民,又可以说我不是人民。这个陷阱是现代性带来的,可以卢梭为典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之第一卷第七章“论主权者”中说道:

  
  “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2页。

  
  社会契约,是每个人与自身订约。每个个人把自己撕裂为,一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一是国家的一个成员。本来互动的双方,一方是每个个人,另一方是每个个人结合起来的公共人格——主权者。主权者,为主动时才是主权者;被动时,每个个人称它为国家。每个个人是具体的,每个个人成为独立的个人,依靠的是个人意志,意志为何物,是个无法破解的迷。每个个人结合起来,形成公意,公意是虚拟的,抽象的;把公意假设为统一的一个,唯一的一个,唯独这个是具体的,可这个具体是假设出来的;于是,公意成为了更大的迷。卢梭试图让公意和个人意志水乳交融,可前提性基础无法树立起来。为了破解这一困境,卢梭把主权者区分出了被动和主动,国家作为被动时的衍生介入了主权者与每个个体之间。国家与主权者本是一个东西,却活生生地出一道裂痕。如此,每个个人,不仅要面对主权者,还要面对国家。每个个人自我订约而成为主权者的一个成员,又通过国家为梯子连接。国家既可为梯子,也可为沟堑。国家还可以随意变形,成为利维坦式的怪物,这个怪物还可以吞噬主权者和每个个人。引入国家,引狼入室;不引入国家,则为空洞。如果仅存单个个人,个人还是个人;当另一些个人加入,个人不再是个人。古典是把个人纳入整体,直接论断,人是城邦的动物。现代性,是既要把个人抽身而出,又要让个人与另一些个人结合;个人要么成为散沙,要么陷入双重人格的境地。卢梭就陷入了现代性之中,他的药方是社会契约。按卢梭的设计,个人具有双重人格,个人陷入了两难境地。他的设计看起来非常的清晰,让政治权利原理突破了民法的原理,自己能跟自己订约。可自己跟自己订约以后,产生了无法解决的矛盾,每个个人与主权者,还有国家(本身也是复杂之物),实存与虚拟,说不清道不明甚至无法窥视,构成了卢梭社会契约的最大谜团,他为这个谜团开出的药方,同样是胡乱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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