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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理性:安乐死合法化若干问题研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施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应当将其作为其他任何名义下的犯罪来处理。因此,除刑法理论上应对其正名以外,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该停止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以避免错误地使有关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

  
  (五)安乐死合法化的现实依据:社会民众呼声日渐高涨

  
  安乐死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自流传至中国以来,便在中国大地引起了越来越强烈的反响。我国自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原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同志生前也很赞成安乐死。而除了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呼吁外,有些人士还在民间为安乐死奔走,准备成立纯民间的“自愿安乐死协会”。

  
  安乐死对于本人来说,是一种解脱,对于其家属来说也是一种解脱。现实社会中,因为身患绝症而在死亡线上苦苦挣扎最后不免痛苦死去、家庭被拖垮的例子比比皆是。安乐死不仅解救了病人本身,也解救了他的家庭和亲人。有关专家表示,对于身患绝症的人,依靠药物延续生命,是资源的重大浪费,因为我们目前对于绝症还是无能未力。

  
  结语

  
  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我们就会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它事情将继续前进。[8]安乐死在以前几乎是法律的禁地[9],但是,现在我们应该站在现实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当然,安乐死如若在法律上得以规定,需要一整套的相关制度予以扶持。但是,我们现在缺失的不是配套制度,我们缺失的是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一种法律规范的意识。

  
【作者简介】
庄绪龙,于2008年考入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从薛进展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
【注释】 具体内容参见http://blog.sina.com.cn/sixiaohuadan
同上,其中的数据是作者参考网友评论数量,采用统计的方法大概得出的,虽然不是十分精确,但已经具有说明问题的价值。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转引自李双慧:《论“安乐死”的法律思考》,载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7年1月3日。
尽管世界各国在安乐死的概念定位上有一些差异,但核心内容大体是相同的,详细内容可参考《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等资料。
见秦平:《危险的“安乐死”概念泛化》,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21页。
李强:《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四川大学,法律教育网。
【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扉页。
2002年荷兰作为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到现在为止,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仅仅集中于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得到法律的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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