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兴奋剂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解释了兴奋剂使用的原因、危害、禁止使用兴奋剂的争论等问题。[139][140][141][142]体育法学领域对兴奋剂的关注,主要表现在程序、立法方面,[143][144][145]其中对严格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探讨是较为集中的论题。严格责任原则成为反兴奋剂处罚归责原则是一种必然要求与趋势,不仅能更好地维护体育竞技的公正性,同时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146]
在兴奋剂处罚中存在着公众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在利益的冲突中,体育的健康发展被认为是首要的,因此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严格责任过于严厉,可以采取弱化的做法,如听证等程序保障和在处罚中考虑其是否有过错。[147]
2.5.3暴力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解释了暴力产生的原因。[148][149][150][151][152][153]体育法学则解决如何对其进行规制的问题。纵观学者的研究,体育暴力的预防与控制研究在三个层面展开:(1)立法规范。(2)赛场安全控制。学者从增加竞技体育犯罪难度和增加犯罪风险进行了论述。[154][155](3)日常管理与教育。[156]
2.6体育纠纷解决由于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需要,2006年分别于西安和武汉举办了体育仲裁研讨会,国内大部分体育法学者都曾撰文对此问题发表见解。此领域既有
体育法研究领军人物以体育仲裁立法为目标展开的系列研究[157][158][159],又有青年学者以国际化视野撰写的较高水平的硕博士论文,[160][161][162]可以说,体育纠纷解决,尤其是体育仲裁领域研究成果和研究者数量之多,在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中并无出其右者。我国学者对体育仲裁问题的研究,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准备。除一般理论研究和比较研究外,学界已展开直接面对体育仲裁立法的研究,包括我国体育仲裁立法的目标模式选择、基本框架和架构、立法形式和立法技术,并且提出了具有启发意义的草案或立法纲要。关于我国体育仲裁的具体制度设计,热点问题和存在的争议如下:(一)由于现行
仲裁法和
体育法相关规定的缺失,体育仲裁的范围在理论上分歧较大。[163]有学者认为,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活动中的纠纷因为体育职业性、技术性、专业性相对较低,采取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或诉讼解决更为恰当。[164]汤卫东则认为,中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只适用于竞技体育领域,但对竞技体育的解释应从宽理解。[165]于善旭等认为,因体育组织管理行为出现的体育纠纷,体育专业技术特殊性明显,无疑要纳入体育仲裁的范围。运动主体选拔、参赛、流动或转会纠纷,难以简单判断其属性,或体育赞助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一些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经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可以进入体育仲裁的范围。[166](二)在颇具影响的国际体育仲裁中,强制仲裁是其重要特点。[167]一些学者对强制仲裁的合理性进行了诠释,并提出我国应实行强制性体育仲裁。[168][169]但于善旭认为,以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然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将民间仲裁的制度原则贯彻到底。[170]
3对我国体育法研究的展望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领域迅速扩大,涌现出一大批高水平、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前行的路途,任重道远。在此仅从下面几个方面探讨我国体育法学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重视基础理论虽然本文是对体育法学中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进行总结,但作者还是要提出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的建议。体育法学虽是应用学科,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有助于人们在整体上认识、理解和把握体育法制这一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从而为研究和解决体育法制现实问题提供正确的理论与方法指导。[171]基础理论研究一直是体育法学的薄弱环节,许多理论问题未得到深入探讨。代表社科最高研究水平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04年以来只有《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属于一般理论研究,其余8项都是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专题研究,应用特征明显。[172]只有在研究中形成某一理论观点,并通过严格的实证过程,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才能形成理论突破。通过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积累,才会逐步形成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
3.2 借鉴其它学科最新成果体育法学有必要、有理由借鉴和应用其它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体育法学是一个交叉学科,体育法学应对法学母学科及相邻学科理论观点进行移植与利用,对社会学、体育学等多种观点进行融合和综合,体育法学科体系的完善必须建立在大量的、多种形式的研究基础之上。此处不得不提及体育法学由谁来研究这一令人深思的问题。诚然,法律专业人员具有明显的法律基础理论优势,但是,由于很多人具有自己比较固定的研究方向,注意力或精力不会完全放在体育法学处[173],体育法学的发展需要一大批以
体育法为自己持久研究方向的学者,这些研究者不论来自体育界还是法律界,都需要关注相关的体育、法学、社会学等领域,应根据对研究的问题的对象需要来丰富扩大自己的知识,以一个多面手或通才的眼光来研究中国的体育法律问题。
3.3 寻找中国体育法学的创新点体育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应只是法学在体育运动中的应用,因为许多问题是体育中特有的,如竞技体育劳资关系、合同、转会问题,体育伤害侵权责任,兴奋剂,体育自治,体育纠纷解决等,都应加以研究,使学科不断成熟。在体育法学发展初期,学者们研究的思路和选题更多地受法学的影响。随着体育实践的需求,一些带有体育特色的法学课题在20世纪90年代成为体育法学的前沿。但是,体育学界的一些研究仍然在重复法学界已经作过的事,研究他人已研究过的专题,发现他人已经发现的结论,把法学界的同一个观点在体育期刊上重复,最多加入“体育”作为限制词。虽然体育法学的研究成果数量增加,社会影响不断增大,但现有的学科理论较多是对法学的一般性移植和套用。[174]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体育法研究一定要体现超越前人的、有全局意义的创新点,哪怕很小的一个创新点。创新点可以是理论上的,也可以是方法上的。如同朱苏力所言,我们还要关注学术本土化问题。有志向的中国学者应不满足于对西方
体育法理论、思想和实践的一般和简单套用,我们要研究中国自己的问题,产生自己的观点,为世界体育法学的发展做出中国的贡献——这是几代中国学者的努力目标和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