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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
姜明安,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注释】 十七大报告并没有明确指出上述哪些要求是改革目标,哪些要求是实现改革目标的路径和改革任务,上述区分是笔者的分析和概括。参见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具体内容参见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08年3月20日。
古典自由主义学者认为,政府相当于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公民免遭暴力、偷窃欺骗之害,并强制实行契约等。他们提倡所谓“最弱意义的国家”、“管事最少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即除了保护性功能之外再无其他功能的国家(参见莫里斯.奥里乌著:《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罗伯特.诺齐克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狄骥认为,19世纪下半叶以后,政府的功能已由战争、治安与司法向公共服务转化,政府必须使用它们所拥有的力量服务于公众需要和公民的生活需求(如邮政、铁路、交通、照明等),公共服务是现代国家的基础(参见莱昂.狄骥著:《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3页)。
参见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参见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08年3月20日。
参见瓦西林科夫主编:《苏维埃行政法总论》,姜明安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5—6页。
关于“社会公权力”,可参阅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138—148页。
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历史发展情况,可参阅王建芹著:《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经济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240页。
这类案件曾多有发生数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1 期登载的黄梅县振华建材物资总公司诉黄石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及侵犯企业财产权案、中央政法委(1998年98号文)、全国人大内司委(2002年内司委办信函83号文)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法办8号)均关注并发文督办的黄友元诉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等是较典型的案例。
关于美国的独立规制机构,王名扬教授曾在其著作《美国行政法》和《比较行政法》中归纳出若干特点:它们的职能在于规制某一方面的经济活动或社会活动;在法律上有一定的独立地位,不受政治的影响,其政策不受总统和内阁的控制(但事实上要受一定影响);它们享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它们的任期长于内阁部的任期(前者为5—7年,后者为4年),其负责人虽然由总统提名任命,但总统不能像对待部长一样对他们免职。参看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72—187页;《比较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211页。
《新京报》2008年3月28日社论。
这一点完全可以从我国五十年代末期的全面“大跃进”和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地区大搞“政绩工程”的反面经验中得到证实。
目前现行法律已有《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但《国务院组织法》过于简单,仅11个条款;《地方组织法》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等不同级别的人大、政府的组织、职权和基本活动原则规定于一个法律之中,从而使其法律规范作用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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