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改革与法治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和冲突的一面。加强法治是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之一,改革(只要是遵循正确方向的改革)无疑会推进法治,而法治反过来又可以保障和促进改革,这是二者统一的一面;然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性,法不能过于频繁地废、改、立,不能因时、因地、因人搞过多的例外规定,而改革则具有不间断性,而且要根据具体时间、地点和对象设定具体的,可能有一定差别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特定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不可能与法的具体规定完全一致(当然,改革不能突破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这是二者矛盾和冲突的一面。改革与法治的这种矛盾和冲突应该通过立法机关适时地总结改革经验,不断纠正改革中的违法和不当的作为,以及通过对法律的适时(不是随时)废、改、立确立改革的有效成果而加以解决。就目前已进行和还在进行和机构改革来说,即应通过逐步进行行政组织立法将改革的成果相对固定下来,包括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机构、职能、编制等。过去我们改革不成功或“得而复失”的重要教训就是不重视法治,长期以“三定规定”的政府文件代替法。从短期来说,搞“三定规定”的政府文件是必要的,因为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当某项改革还处在试验阶段,还不成熟时,匆匆忙忙立法是不可取的。但从长远看,改革还是要以法进行规范和指导,并通过法律对改革成果加以固定和保障。因此,立法机关应逐步为地方各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等)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相应的组织法(或条例)。[14]
四是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改革“摸着石头过河”与制定改革规划的关系。我们今天所进行的改革是一项无前人进行过的,无先例可循的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应如何架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应如何构建,我们面前没有任何现成的答案。而且,没有任何人可以身处改革之外和离开改革的过程事前设计和绘制出通往改革目标(改革目标本身就不是完全清晰和确定的)之路的具体明确的路线图和实施方案。因此,进行此种改革只能是探索,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是,探索和“摸着石头过河”是不是就不应有一定的事前设计和规划呢?我们认为,一定的事前设计和规划还是应该有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探索必须事前确定探索的目标和探索的大致步骤,“摸着石头过河”必须事前确定过河上岸的方向和摸石头过河的大致路径。因此,改革必须事前制定一定的总体规划和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虽然这种总体规划和具体方案的制定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整体目标、任务和路径要相对明确。这种将整体目标、任务和路径“相对明确”化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方案的制定工作是可以和应该做的,之所以“可以做”,是因为几十年来,我们已进行了长时期(从改革开放起算是30年,从新中国建国起算是近60年)的探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对改革目标已经比较明确;之所以“应该做”,是因为我们如果不做,改革就可能会走更多不必要的弯路,付出更多不必要的代价。我们过去进行的改革之所以走了那么多的弯路,付出那么多的代价,重要的教训之一就是因为没有科学的规划,目标不明,路径不明。当然,我们现在可以和应该制定的规划也只能是指导性的,其在实施过程中还应不断调整,在“过河”过程中应根据“摸着的石头”不断校正过河的路径,甚至校正上岸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