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变革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主要涉及的是管理主体,即谁来管的问题。在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是公共事务的唯一的或几乎唯一的主体,是公共物品唯一的或几乎唯一的提供者。人们几乎把政府与公权力等同,很少有人想象政府之外还有其他公权力——社会公权力——的存在。[8]在计划经济时代,虽然也有工、青、妇和数量很少的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存在,但它们基本依附于政府,很少能独立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9]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开始大量出现。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公共事务并非只有政府能够管理,社会同样可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功能。公权力不一定都必须由国家、政府垄断,广义的公权力除了国家公权力以外,还包括国际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如NGO、NPO等各种社会组织、团体。有些社会公共事务,由NGO、NPO等社会组织、团体管理可能比政府管理更好,更有效。因为社会公权力组织处在其成员的直接参与和直接监督之下,较少可能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正因为如此。我们确定的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政府职能更多地向社会转移。许多行政管理事项和公共物品,虽然必须由公权力组织提供,但不一定非要由政府提供,完全可以由民间的社会组织、团体,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会、妇联、民间环保组织等社会公权力组织提供。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法律可以不设行政许可,政府应逐步从这些领域退出。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指出,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然而,在我们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许多事项、许多领域还是政府管得太多,社会公权力组织自律管理的范围太小、太窄。因此,下一步的改革应是加快发展NGO、NPO,推进政府公权力向社会转移的速度。
三、政府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执政党关系的调整和变革
政府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执政党的关系也是广义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十七大报告》肯定了这一点。
政府与权力机关关系的调整变革首先要求保证政府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政府不能自己为自己确定职能和权力,因此必须加快行政组织立法,确保行政职权法定。其次,政府与权力机关关系涉及人大对政府重大问题决策权的制约,政府对国家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重要政策的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内政外交重大问题的决定,都不能完全自己说了算,而要向人大报告,经过人大审议后定案。再次,政府与权力机关关系还涉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应该是整个法律监督机制中最全面、最有力和最有效的监督。但是,过去我们的人大监督却远没有达到这种应然的状态,人大运作几十年以来,很少撤销政府违法、不当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很少通过质询追究政府和政府部门负责人乱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很少不通过政府请求审议的不适当的人事任免案和财政拨款案。毫无疑问,今后政府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加大权力机关对政府制约、监督的力度,以确保我们政权的民主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