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驻监检察人员要会监督,善于监督,敢于监督
首先,驻监检察人员要会监督,善于监督。在日常的监督中要经常深入监区、分监区,深入罪犯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查看罪犯日记录、月考核情况和罪犯各组考核评议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如何加强减刑假释监督问题上,我们提出了“三查”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同步监督。一查相关材料:查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罪犯减刑的时间、间隔期、幅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查奖励材料,看是否真实可靠;查考核计分,看是否符合减刑资格;查罪犯本人申请、监区评议,看呈报程序是否合法。二查登记情况:对罪犯的入监、违纪、禁闭等原始记录与减刑呈报卷宗相对照,看减刑材料是否准确。三查人员状况:深入到监管干警和罪犯当中,了解对减刑、假释罪犯的反映和公示情况。特别注重与未被减刑的罪犯见面,考察减刑、假释工作的公正性,并通过座谈,让他们自己发表意见,未被减刑是什么原因,是否有该减刑的而没有获减刑,不该减刑的而获减刑的情况,对反映强烈的进行认真调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其次,驻监检察人员还应敢于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在驻监检察监督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受这样或那样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驻监检察干警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克服畏难情绪,拿出敢抓敢管、敢于监督的勇气和魄力,敢于面对矛盾和阻力,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三)加大查办监管场所减刑、假释方面职务犯罪的力度,保障减刑假释公平、公正
针对当前减刑、假释过程中职务犯罪隐蔽性强、单从程序上检察难以发现实际情况,驻监检察人员要强化办案意识,转换工作思路和方法,开拓创新,以减刑、假释的“源头”为着眼点,从审查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入手,发现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坚决一查到底,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树立检察机关的权威。同时,要加强同监管场所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扩大线索来源,深入监管场所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建议立法补充规定与检察监督配套的责任追究制
针对现行立法规定存在的监督手段无配套制度保障、监督手段软弱无力的现状,建议立法规定对驻监检察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或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反馈纠正结果;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接到违法通知书后,既不纠正违法行为也不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不反馈纠正结果的行为,法律应规定相应地处罚措施以追究相关部门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