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驻监检察如何做好罪犯减刑假释监督工作
郭飞;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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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具有调动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监狱人民警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稳定监管改造秩序。现笔者结合自身在监所检察执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就派驻监狱检察室后如何做好罪犯减刑、假释监督检察工作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目前罪犯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减刑、假释制度本身所存在的不足给检察监督带来不便
现行的刑事法律对于减刑、假释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从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看,
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没有规定具体的内容,因此,在实践中,各监狱主要是依据“计分考核制度”对减刑、假释条件进行量化,从而确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并最终确定罪犯是否能获得减刑、假释。但是,罪犯的生产劳动成绩好并不等同于其“确有悔改表现”。在对罪犯进行日常计分考核过程中,由于个别监狱民警法治意识不强,执法水平不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计分考核的随意性增强,罪犯只要跟民警搞好关系就可以拿到比较多的奖分,获得监狱的行政奖励直至减刑、假释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派驻监检察室前,由于沙洋地区监管单位较多(一共十二个),我们采取巡回检察的方法,在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前,下到监区采取与个别拟减刑、假释罪犯谈话,审查是否在狱内公示等方法进行调查,但是由于监狱集中成批提请,时间紧材料多,而检察人员少,往往是大致翻阅一下减刑卷宗,无法对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改造情况全面进行掌握,发现不了什么问题,一定程度上使会前审查流于形式,成为例行公事办手续,不能真正做到监督到位。以沙洋某监狱为例,该监狱常年在押罪犯约1400人,每年减刑比例掌握在40%左右,假释比例掌握在7‰以内,也就是说该监狱每年减刑、假释的案件有500-600件之多。面对如此庞大的案件量,以什么样的方式方法进行监督,才能确保监狱每次所提请的减刑、假释公平、公正、公开?这是摆在驻监检察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