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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问题背后的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

浅谈“农民工”问题背后的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


李文曾


【全文】
  
  迁徙自由本身是宪法中人身自由的一个延伸,不管宪法有无明文规定,这种自由都随宪法的存在而存在。几十年来我国的户籍制度似乎不买《宪法》的帐,一贯我行我素,一步一步往紧缩,使人的自由一步步受到限制。

  
  户籍制度严重地违背了宪法中的自由平等的精神。是一种束缚个人自由的制度,仍然是计划经济的坚固堡垒和现代化的绊脚石,我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今年9月1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利国际公约》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还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可见我国的户籍制度是违反国际法的。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将是我国民主进步史上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是和世界接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和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说到户籍制度的产生,还是历史的必然性的。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该是个一穷二白的国家,面临着如何改变贫困落后的国民经济,实现国家强盛和人民富裕,迅速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大选择。当时,中国的工业化水平极端低下,要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必然要大大提高工业化水平,然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资金缺乏是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矛盾,国家必须做出一系列想适应的制度安排,以保证工业的发展战略,其中最主要的三个制度就是: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人民公社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如果说统购统销政策和人民公社制度分别迈出了隔断城乡生产要素流动的第一步和第二步(因为有时间先后)而户籍制度则在全国范围呢对城乡人口和劳动力流动做吃进一步的约束,阻断了农业劳动力象城市的流动。在这种管理制度下,农民失去了按个人意愿变更居住地和改变职业的自由,使得城乡人口分布和全社会的劳动力配置从此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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