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社员权说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中国大陆很多学者也赞成此说,并以此为依据否认股权可以继承。
股权社员权说难以解释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则,以及一人公司的现象。
传统社员权是公益社团法人中构成团体的成员权利,与营利法人公司中的股权有明显的区别。首先,在公益社团中,社员资格的取得不以出资为要件,社员权的享有完全基于社员身份,社员权必然为身份权。[7]而股权的原始取得不是基于股东资格,而是基于股东的出资,是股东转让财产的对价。其次,股权的重要目的是确认和保护股东得到应有的投资回报,公益社团法人中社员权的主要目的却在于谋求公益社团法人章程所确定的公共利益,而不在于使社员获得利益。[8]最后,社员地位不同,股东的地位取决于其在公司中股份额的多少,实行按股分红,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而公益社团中社员的地位则是平等的。
把股权看作社员权,过分强调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忽视了其资合性;此外,社员权说对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性质难以解释,因为对于一人公司,公司的成员只有一人,不再发生社员间关系,这也需要对股权性质进行重新界定。
(四)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
该学说主张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是股东出资所得之对价,是共益权和自益权的有机结合。共益权与自益权是股权的两项权能,是团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辩证统一。股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其请求权只是股权的部分权能,不同于债权,其支配权也不同于所有权。股权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9]
独立民事权利说是在继受传统学说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对股权的重新认识,笔者所持观点与之相同。股权是一种新的民事权利。股权作为一种私权,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本质上是财产权。股权包括自益权能和共益权能,二者是有机的统一体。自益权是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资产收益权,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终止后的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包括股东会议表决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二者构成了股权的整体,但自益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是股权的最重要性质,行使共益权是为了从公司分取股利,是以自益权为目的的,股权本质上为财产权。
二、股权继承的学理分析
股权能否被继承,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股权能否被其他民事主体所继受,是否具有可移转性;其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之性质,是否成为股权继承的障碍。
(一)股权虽有身份属性,但仍为财产权,可以为其他主体继受取得
鉴于前文对股权性质的分析,笔者赞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不属于专属权,可以移转。
1、股权不是人身权,不具有专属性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本体性权能为支配权能。现代社会,平等的主体只能依据自己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支配自己的人格和身份。任何权利都不能及于他人人身。任何人都不能支配他人的行为,支配他人的人格和身份。因而,人身权属于专属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股权的本体性权能为共益权与自益权。共益权属于对公司事务的管理。该权利性质上属于支配权。将股权的权利人看作公司机关之成员,这种支配权表现为民事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支配(拟制人的意志对拟制人的行为的支配)。将股权的权利人看作公司的投资者,看成是拥有公司这一财产的主人,该支配权表现为对公司的支配。作为公司机关的成员是可以变更的,主体对特定财产的支配关系也可以变更主体。因此,公益权之权利主体可以变动,并非专属权。自益权是取得公司红利和股息的权利。该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受领权,受领公司所作给付。公司不作给付的,可以请求公司为给付。任何受领权都以请求权为权利侵害后的救济。该受领权可以转让,不具有专属性。值得一提的是,共益权与自益权是一个权利的两项权能,并非两个独立的权利。权利转让时,两项权能不能分别转让,共益权不能脱离自益权而独立存在,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