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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我国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之检视

  
  (三)保护手段不足。现行《公司法》取消公司不履行对债权人清偿或提供担保义务不得合并的规定后,不利于企业并购中未到期债权人的保护。在公司合并致使合并后的公司资产减少、债务增加(如与亏损乃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合并)等使债权人原有的清偿地位受到不利影响、清偿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忽视未到期的债权人利益将与企业并购行为市场化的趋势格格不入,从而对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未明确债权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内容及其配套规定。《公司法》中对于债权人保护的规定仅有第一百七十四条,内容规定不甚明确,债权人无法从中获得权利保护,而面临债权被侵害时也难以获得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救济。

  
  四、完善我国企业并购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本设想

  
  面对风起云涌的全球化并购浪潮和我国企业并购的最新发展趋势,再反观我国现行公司法针对债权人的保护现状,改革完善我国企业并购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制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完善我国企业并购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并购中债权人保护制度首先应该坚持或者服从于以下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尊重实践。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从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为目标,因此切不可忽视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题,或仅仅着眼于描绘一幅法律蓝图。第二,坚持法定。进一步提升企业并购债权人保护立法的立法层次,增加其透明度,克服法外行为和随意行为。

  
  (二)区分债权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1)公司债债权人。实践中,公司债债权人往往是一个有着共同利益的整体,在企业并购时,将公司债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符合情理。公司债债权人对于公司债的决议应当通过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做出,由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代表所有的公司债债权人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行使权利。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公司债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和非可转换公司债,对于可转换公司债的债权人而言,其是否可以将其所持的公司债转换为并购后的新设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呢?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就可转换公司债的债权人而言,原本就享有将公司债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权利,这一权利若因为并购公司的合并行为而被取消则会侵害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并购后的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有义务帮助债权人实现其权利,其有义务满足公司债债权人将其股份转换为新公司股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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