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重构:我国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之检视
周荃
【摘要】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已难以适应企业并购新形势的要求。根据债权平等的原理,债权人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应该得到权利保护,享有知情权、异议请求权、救济请求权等三项权利。而现行
公司法在此方面的规制存在笼统对待、内容模糊、保护手段不足等缺点,应予以相应的调整。
【关键词】企业并购;债权人保护
【全文】
现代企业并购的性质早已跳出单一的
公司法上的组织行为,演变成为包括
证券法上的交易行为、
公司法上的组织行为于一体的复杂的商事法律行为。企业并购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日益彰显。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市场化改革,企业之间的并购和资产重组已成为转型国家实现经济转型和应对国际竞争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而在促进企业并购行为效率的前提下如何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成为影响企业并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并购的市场化要求愈加强烈,企业并购已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国现行
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却难以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有必要予之以全面的检视。
一、企业并购中对于债权人进行保护的理论依据:债权平等
通说认为,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1],是为债权平等原则。具体而言,债权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 1. 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2. 数个债权人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成立的先后、数量多寡以及发生的原因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3. 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到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债权人先为强制执行者先受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纵使发生在前,也仅能就剩余财产满足之。设债务人破产,则所有之债权,无论发生之先后,均依比例参加分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