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
宪法太原则无法具体实施,需要由其他法律加以具体化之后才能实施。现在人权入宪,
宪法岂不更加原则了吗?人权当然也就更需要其他法律加以实施,那
宪法写进人权仅仅是个象征意义,
宪法对人权的实现起不到什么实质作用。这种传统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并非
宪法的所有内容都需要其他法律加以具体化,有的内容往往是禁止其他法律加以具体化的。我们不走出这一误区,人权的
宪法保护就会化为乌有。
为什么
宪法的内容并非都需要法律加以具体化才能实现呢?
首先,
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机构,一部分是人权。人权又可以分为第一代人权,即人身、生命权,第二代人权,即政治自由,言论出版等,第三代人权,即教育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等社会权利。对于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也就是说是消极人权,
宪法往往要求政府不作为就可以使人权得到较好的保障,目的是避免公权力对人权的侵犯。至于第三代人权——社会权,情况就不一样了,这类权利往往需要国家提供一定的条件以便公民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社会权也可以被称作积极权利。对于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一般情况下国家的立法机关是不能进行立法的,所以,有的国家的
宪法就将消极人权直接规定在
宪法里以防止国会在立法时减少这部分的人权,例如,瑞典的
宪法由五个部分组成:《政府组织法》(the Instrument of Government)、《议会法》(the Riksdag Act)、《王位
继承法》(the Act of Succession)、《出版自由法》(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ct)、《表达自由法》(the Fundamental Law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⑤],其中的《出版自由法》和《表达自由法》就是为了防止国会立法而将这两项内容作为
宪法的组成部分。有的国家在
宪法里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对涉及第一代人权的内容进行限制性立法,例如,美国宪法第
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另外,美国宪法还将许多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原则直接规定在
宪法里,目的也在禁止国会变更这些涉及人权保障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