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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宪法保护的几个误区

人权的宪法保护的几个误区


Misunderstanding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王磊


【摘要】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着眼于我国人权的宪法保护中的四个误区,对这四个误区分别进行了剖析,从而得出结论,我们的人权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宪法的有些人权内容是禁止立法的,宪法不一定都需要法律加以具体化才能实施;有法律不一定要依法律,因为法律有可能是违宪的或侵犯人权的;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依据宪法保护人权,因为宪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公民,而在于限制权力,维护人权,在这方面,宪法可以起到定性的作用。走出这几个观念上的误区,对于实施我国宪法修正案所增加的人权内容有着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法律
【全文】
  
  2004年3月1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的第24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此,人权也就从一个纯属学术的概念进入到了1982年宪法中的法的概念,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宪法中的人权得到保护,为了朝着这个目标前进,我们还要克服一些目前普遍存在着的一些理论误区,否则,人权即便写在了宪法里也只能是字面意义上的人权。

  
  一、我们享有并能够得到司法救济的仅限于人身权或财产权吗?(从动物性权利走向人权)

  
  首先,让我们简单地看一看我们所享有的人权或宪法权利的种类。按照1982年现行宪法的规定,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第33条到第56条,其中第33条至第50条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这些权利可以大致分为十大类,即1、平等权(包括宪法33条所规定的平等权和第48条所规定的男女平等权),2、选举权,3、言论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6、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7、劳动权,8、休息权,9、社会帮助权,10、受教育权。[①] 加上总纲所规定的公民的财产权,总共有十一大类基本权利。人权高于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人权又通过公民基本权利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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