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政府机构的公务车一般有特殊标记,比如,美国的联邦政府和一些州政府一般在车牌上打上“政府”(“government”)字样。难道我们的私人汽车牌号中有FBI或CIA,就能够使人误以为此车代表美国政府的公务车吗?人们只会是一笑了之,给我们的生活又增添了一些免费的乐趣。如果真是从法律上较真的话,也不排除车主姓名缩写与某些政府机构或组织的缩写相同,即使不然,车主也可以将自己的姓名改为与FBI相同缩写的三个字,我可以解释为我自己的名字的缩写,而不解释为FBI。第四,关于伤害别国人民感情的问题。难道使用USA-911就是伤害美国人民的感情了吗?其实这一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也有华人,相反,我倒是认为这种车牌是对这一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的纪念,同时,也让后人铭记这一悲剧,避免悲剧重演。
除了反驳以外,我觉得个性化车牌这件事还应当从自由这个角度来看。所谓自由,就是选择。个性化车牌就是扩大了车主的自由。从法律上来说,自由就是做不妨碍他人的事,或者按照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对自由和权利的范围的界定,即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个性化车牌没有超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此外,车主选择什么样的车牌实际上是在一定范围(按照2002式车牌照的要求)内行使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言论自由不仅是有声音的言论,也包括无声的行为,选择什么样的车牌照就是一种思想的表达。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一般有这样的一个范围,即不能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分裂国家、泄露国家机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泄露他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侮辱诽谤他人等。车主选择个性化车牌完全符合
宪法有关言论自由范围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回顾历史,再来看今天的个性化车牌,我们就会认识到车牌的个性化选择实际上是我国当代文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人民有更多的选择,也就是说人们有更多的自由。在文革时,我们没有选择,我们的服装只有蓝色和草绿色,我们的上装一律都是四个口袋,而我们现在的服装可以说是丰富多彩,人们可以尽情享受服装个性化给人们生活带来的愉快。以前,电话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只有单位和一定级别的干部才能够有电话,而今天电话已经普及,不仅如此,个人还可以选择个性化的电话机和个性化的电话号码。原来只有单位才能有汽车,现在私人也可买车,而且可以完全体现自己的个性和喜好。电视机、手机、商品房等等,无一不是自由的扩大,选择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