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躲猫猫”事件中民众和广大网友期待着具有独立和权威性的第三方调查委员会对整个事件进行独立权威性的调查,期待着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有所作为。
第五,关于云南省委宣传部。
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要各得其位,不要越位,也不要错位。
据《新京报》2009年02月24日报道:“昨日(23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和云南省检察院证实,司法调查结果今天还不能公布。此前,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称,24日前后将公布司法调查结果。”
这就怪了!云南省委宣传部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它竟然能左右和确定对外公布司法调查结果的时间!岂不是天大的怪事?
此前民众和广大网友也注意到云南省委宣传部有关人员的言论,什么控制舆论等等,有点太直白了,与我国现行法律及公民权利不符。
民众和广大网友也希望云南省委宣传部相关人员能够经常找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来读一读,否则在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样的部门越位错位的傻事会层出不穷。虽然这样的部门不负行政责任,只受党纪约束,但终究会贻笑大方,让天下人笑话。
第六,“躲猫猫”事件不应当有什么“秘密”存在。应当水落石出,大白于天下,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应当还民众以知情权,还当事人以公正。
就一个县级的司法行政机关晋宁县看守所而言,其实就是一个县级的司法行政场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轮不到这个县级公安系统的看守所来进行案件侦察和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因此,在“躲猫猫”事件中根本根本不存在什么“国家秘密”。所以,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躲猫猫”事件的所有司法行政行为,民众及广大网友都有知情权,晋宁县警方也有义务接受民众和广大网友的监督,应当主动和配合相关方面给出令民众和网友信服的结果和结论。
公权力归根结底是人民赋予的,亦必然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的监督,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治社会是以权利为中心的社会。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要保证社会各方面以及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确保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机制的有效实现,使当事人的救济机制顺利进入程序;国家也应当保证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机制得以展开和实现,相关行政机关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加以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