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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语境下的“躲猫猫”事件

法治语境下的“躲猫猫”事件


杨玉成


【全文】
  
  被监管人员李荞明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里和普华永玩“躲猫猫”游戏而死亡,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寻常百姓家小孩子玩的“过家家”把戏中,我想不会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俗话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则就是新闻了。原因是人咬狗违反常理,超出了人们可预期的常识和心理承受度。

  
  一则那“躲猫猫”游戏地点是人们躲之尤恐不及的因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看守所(见文末注),在看守所里能“闲情逸致”地玩“躲猫猫”游戏并非常人所能为;二则看守所乃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看守所里发生如此蹊跷的死人事件,引起公众的广泛置疑实则是必然的常态。

  
  谁都知道看守所要依法司法与行政,所谓依法司法与行政就是司法行政机关任何一项行为都有要有法律的授权。法律规定应为而不为是违法,法律规定不应为而为之或法律没有授权而为之也是违法。李荞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玩的“躲猫猫”游戏?“躲猫猫”游戏是看守所组织的活动,还是李荞明和普华永“心情舒畅”到自发地而为之?监管的警察是否在现场?是否有失职行为?抑或是其他“不当”行为?在国家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在法治语境下审视“躲猫猫”事件,作为行政机关的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应当接受和经得起民众的这种扣问。

  
  第一,“躲猫猫”游戏是否存在?普华永是否真是在“躲猫猫”游戏中过失致李荞明死亡?在此过程中,作为司法行政当局的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是否有过失?抑或是违法甚至是相关司法行政人员存在犯罪行为?

  
  因为关涉相关证据的取得,也因为在相关证据的取得过程中,关涉到晋宁县看守所即云南省晋宁县公安机关的利益,也更因为“躲猫猫”事件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控制和司法行政的场所和范围之内,根据现代法治的回避理论,晋宁县看守所即云南省晋宁县公安机关有回避的必要,应当由有权威性的第三方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对“躲猫猫”进行独立的调查,只有这样的调查结论才更有权威性和更令人信服。

  
  第二,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代议机关处于核心地位。就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权威性最高。就“躲猫猫”事件来讲,由全国人大牵头,例如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一位委员任主任,组成包括由具有代表性的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民意代表等参加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就权威性来讲,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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