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指导性案例的编纂、清理和废止

  
  二、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和废止

  
  指导性案例一经确定,就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在同类案件的判决上不能与其相冲突,更不能任意将其推翻,只有这样严格遵循先例,才能确保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必要的稳定性、连贯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某一指导性案例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因素而不合时宜,如果继续受这种案例的拘束将可能导致不公正甚至荒谬的判决。这使法院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处理某一具体同类案件时如果任意推翻或不适用指导性案例,一方面可能会动摇案例指导制度的根基,同时可能会引起当事人以指导性案例为依据上诉或申诉,使新确立的裁判规则处于不稳定状态,另一方面遵循陈旧的案例又会产生不良后果,也有违创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因此,为了既能维护案例指导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必须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及时清理,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废止,以保证该制度和谐运行。

  
  1、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清理。鉴于指导性案例的权威地位,应当由具有最高审判权的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清理工作,其途径可以双向进行:一是自上而下审查式清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编纂委员会统一领导,每年定期对全国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全国各级法院案例编纂委员会在上级法院编纂委员会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对自己编纂的案例进行审查清理,发现案例与案例之间,或案例与法律之间有冲突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或予以变更,或予以废止。二是自下而上汇报式清理。由于基层法院处于审判一线,最容易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当发现某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与某类具体案件的审理不相适应时,可逐级上报。

  
  2、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废止。有以下几种废止情形:(1)立法废止。一是因成文法的修改或废止而作相应的变更或宣布废止;二是随着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成文法的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成文法精神相违背而予以废止。(2)后例优于前例的废止。后面公布的案例与前面公布的案例在确立的裁判规则相冲突时,则应适用后案例,前案例自行废止。(3)监督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行使法律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有立法监督权。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核并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废止某一指导性案例;(4)部分废止。某些指导性案例可能确立了几个裁判规则,可能其中某一裁判规则已不适用,但另外的裁判规则还具有较大的司法实践价值,可通过公布的形式,宣布其中某一规则予以废止。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废止,最高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布,以便各级法院及时掌握、执行,避免出现适用失效案例现象的发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